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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没有找街道办事处备案,法院也认可其诉讼资格

 河畔林语图书馆 2024-04-25 发布于湖北

这是福建福州的案例,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解除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并返还保证金70万元及利息。

有人不明白了,竟然还有物业公司主动不干的,我们小区的物业天天喊亏损,可打死都不愿意离开,搞不懂了。

其实,物业公司主动不干的并不在少数,但主要集中在两种小区,一种是老旧小区,到处破破烂烂、物业维护成本很高,第二种是有业委会的小区。

虽然有很多人不喜欢业委会,甚至认为业委会的人会和物业的沆瀣一气,拿回扣,坑害全体业主,但从实践来看,有业委会比没有业委会要好得多。

言归正传,本案中法院谈到了业主委员会的权源及性质和备案的性质问题!

业主委员会没有找街道办事处备案,法院也认可其诉讼资格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权源,法院认为:

1、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任体现的是全体业主的整体意志,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也是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载体、手段、形式。

故业主委员会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范畴,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在全体业主未经法定程序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下,即使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但业主委员会这一载体、手段、形式仍然存在。

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权利义务纠纷解决这一目的看,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的存续之法律效力仍应当予以认可,否则,不利于全体业主整体利益之维护,也不利于物业管理秩序稳定,势必违背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

业主委员会没有找街道办事处备案,法院也认可其诉讼资格

关于备案的性质问题(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备案),法院认为:

在《物业管理条例》未规定不备案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形下,应当将行政主管部门单纯接受备案的行为,理解为是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是行使权力的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载明业主委员会任期已届满,也并不能当然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结论。

因为业委会所有权核心权能,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尊重所有权人基于整体利益而为的团体意思表示。

裁判要点

1、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任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是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手段、形式、载体。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该条中的备案为程序性要求,属行政主管部门单纯接受备案的行为,未备案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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