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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要旨汇编(22则)

 儒雅的八爪鱼 2024-04-25 发布于山东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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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借款关系的认定和裁判规则(3则)

1. 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参考案例  四川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四川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18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川0105民初911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属于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应归入民间借贷范畴,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

2. 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实质系套取银行承兑信用的,应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参考案例  中铁某物资公司诉沈阳某房地产公司、金华某建材公司、辽宁某商贸公司、樊某某、刘某、陈某、陈某某、辽宁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28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18 / (2021)最高法民终36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出借人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实质系通过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银行承兑信用,使其能够扩大出借时自身对外借款的本金数额,此与套取银行贷款等信贷资金本质并无不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情形,该借款合同无效。因借贷关系在汇票交付时已经发生,出借人以其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向银行补足资金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骗取贷款罪与一般商业贷款纠纷的区分

参考案例  李某等骗取贷款案

2024-04-1-112-006 / 刑事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30 / (2017)皖16刑终33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设立骗取贷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信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而非使用刑事手段惩罚一切不合规范的贷款行为。行为人在贷款中提供的担保可靠或者抵押物真实足额,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即使提供了虚假资料,亦可作为商业贷款纠纷处理。
二、金融借款金额的认定和裁判规则(2则)

1. 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参考案例  田某、周某诉某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08-2-103-009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1.04 / (2020)沪74民终103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贷款人有义务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因贷款人未明确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据此计收利息。此时,合同利率的确定应当依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

2.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24%的,如何处理

参考案例  某银行诉某投资公司、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2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15 / (2021)豫民终94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现阶段,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应当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三、金融借款担保的认定和裁判规则(11则)

1. 涉嫌伪造质押合同附件印章的犯罪事实不影响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

参考案例  某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某开发总公司、某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29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最高法民终65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承诺在质权未设立或无效情形下,担保人作为出质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主张质押合同附件中的《应收账款确认函》存在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因《应收账款确认函》的确认方是担保人的债务人,与担保人(出质人)的债权人(质权人)无关,故该涉嫌犯罪事实并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成立,故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进行审理,同时将涉嫌伪造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2. 指导性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5.14 / (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3.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法院需依职权主动审查是否构成越权担保

参考案例  某信托公司诉某建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22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0.18 / (2021)京0102民初7664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负有对公司章程、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担保决议等与担保相关文件的合理审查义务,否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在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场合,法院仍需要主动依职权审查债权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要理由为:

1.无论担保人公司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公司作为组织机构的属性并未变化,在诉讼中未提出异议,并不能当然视为公司整体及公司的所有股东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院仍然需要主动审查公司组织机构的意思表示。

2.法院主动审查担保合同签订时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系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因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是法院的职责,即使担保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也需依职权主动审查。

3.法院主动审查担保合同效力有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担保的无偿性特点决定了担保权人在获得担保债务清偿时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而公司其他债权人在获得债务清偿时系基于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即使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对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进行主动审查,以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公司、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4. 指导性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1-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最高法民再155号 / 再审

裁判要点

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5. 金融借款合同中抵押权的认定与保证责任承担

参考案例  揭阳某银行诉陈某、高某、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18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7 / (2023)粤52民再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交易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完成的义务,开发商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及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及时将该不动产权证原件交给了抵押权人即已履行其义务,此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条件也已成就。因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致使抵押权不成立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怠于履行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再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否则可能导致往后开发商不积极办理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及不动产权证书,不利于维护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秩序。

6. 第三人承诺在借款未获清偿时收购案涉抵押物和质押物成立“非典型保证”及其责任的认定

参考案例  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某水产公司、某海洋产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10-2-103-003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青岛海事法院 / 2021.05.27 / (2020)鲁72民初2175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以其海域使用权设定抵押,借款人的股东以其所持借款人的股权设定质押,担保人向银行出具的关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其对已设定的抵押和质押,将以不低于未获清偿借款本息的价格收购的承诺,实系提高抵押物和质押物变现能力的增信措施,具有担保案涉债权实现的作用,其性质应认定为“非典型保证”,可依据《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判令该担保人对主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均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 指导性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8-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4.10.21 / (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95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8. 删除不良信用记录法律属性的认定

参考案例  王某诉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25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2022.06.08 / (2022)豫1727民初2523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由于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具有从属性的特征,其启动程序也相应具有从属性,也应遵循给付之诉中法律确立的基本规则。但是并不是给付之诉都可以附带提起信用瑕疵确认之诉,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需要自身特有的条件。过错责任是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的先决条件,若利害关系人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等不可归责的原因导致的,则不能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也就是说,只有在过错责任的条件下才能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不应适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过错推定本质上仍然是过错责任,应适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

2.该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不用承担保证转让,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不是保证人的原因,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对此,保证人没有过错,故法院对保证人请求债权人删除不良信息记录的,应予支持。

9. 指导性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3.09.17 / (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10.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代为偿还债务,未明确免除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债权人亦不认可债务已经转移,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参考案例  揭东某行诉吴某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10-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粤52民终42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第三人以自己名义与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第三人分期代为偿还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借款及利息,但“代为偿还”一词不能当然说明债务已转移。在没有改变原借款合同内容和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情况下,且债权人明确表示不认可债务已经转移,应认定第三人对“代为偿还款项”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

11.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权利

参考案例  某乙公司、某丙总公司、某丙西南分公司等诉成都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0)最高法民终117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权利。

四、金融借款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裁判规则(2则)

1. 联户联保最高额借款责任限额应以户为单位

参考案例  某银行诉崔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08-2-103-005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4.12 / (2018)鲁1203民初89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因联户联保贷款所组成的联保小组以户为单位,故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时亦应以户为单位,而不能让每户的每个人均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否则,将变相加重联户联保小组家庭成员的还款责任,背离联户联保贷款业务的初衷。

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

参考案例  某银行诉张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13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京0102民初1570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刑名交叉案件的审查与认定(1则)

1. 单位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不影响对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对该单位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案例  曹妃甸某银行诉迁西某商贸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1-2-103-005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0)最高法民再23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民刑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是选择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还是“刑民并行”程序的核心标准。如何认定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中涉及的事实是“同一事实”,总体上看,应该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主体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者基本竞合的,可以认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构成“同一事实”。如果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与刑事案件的主体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同一事实”。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关的,即使主体相同,也不构成“同一事实”。即如本案中行为人董某某,在正常订立贷款合同后采取欺诈手段拒不还贷,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因金融借款合同的逾期还款违约事实的认定,不受合同履行过程中犯罪的影响,人民法院对金融借款纠纷可继续审理。
六、诉讼程序(3则)

1. 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

参考案例  某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01-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19)最高法民辖终52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同时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2. 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实,原则上应纳入审理范围并予以查明

参考案例  肇庆某铝厂有限公司诉某银团、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肇庆某管理有限公司、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0-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19)最高法民终194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对将起诉之后、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并不持排斥态度,仅对将新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的时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为避免当事人讼累,增加判决执行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可以查明的相关事实,如果能进一步查清具体事实,不宜仅对相关事实做概括性描述而将细节事实留待执行程序中解决,而应在事实查明部分予以查明并在判决中明确载明。

3. 在原告请求减少诉讼请求标的额未获准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虽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仍具有上诉利益

参考案例  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诉某典当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鄂民终14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的全部诉请,但从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来看,其并非简单减少诉讼请求标的额,实质是请求法院对其行使抵销权的事实进行审查并确认该行为的效力。一审法院对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两次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准许,并在判决中认定其转账、扣款行为系行使抵销权,认为其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不成就,实际是驳回了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提出的对其行使抵销权的事实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请求。在该情形下,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和确认,具有上诉利益。

2.某典当公司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将款项汇入某典当公司在该行开立的账户并备注履行生效判决,意思表示明确,可发生清偿生效判决确定债务的后果。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扣划某典当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系依约扣收,产生消灭等额债权、减少本案诉争相应欠款本息的法律后果。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转账、扣收行为并未加重某典当公司的债务负担,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且有利于解决另案的执行,简化债的清偿,从整体上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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