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主举例说明 一、律师调查令?啥玩意? 千万不要以为,律师调查令、委托调查令在全国已经彻底铺开了。省省吧,某些地区,某些法院的“机械程度”会超过你的想象。 答主在办案过程中有因为以下原因被拒的: (1)说法院给的文本,与当地省高院、人民银行出的示范文本不一样; (2)说哪怕是律师调查令,那也是只能法官来。并且工作证上得写清楚是“审判员、执行员”,带“助理或代理”两字得都不行,更不要说书记员、法警了。 (3)说单位内部规定了,不行。或领导说了,不行。 (4)没见过、也没听过这玩意。 .......................... 对于这些,往往需要如下路子来解决:
答主这些年在执行办案中,在偏远地区开出了他们第一个调查令,也处理了,不少当地法院办理的首起此类纠纷。 二、 执行回款金额比预计低很多 法官通常会参照申请执行书的金额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如果申请执行书的利息计算不到位,就会导致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偏小。 执行回款金额关系到执行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回款金额比我们预计的低很多,首先需要从两方面找原因:是法官的计算问题,还是自己的计算问题? 对于调解书是否计算迟延履行金的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疑难执行案件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执行到位,我们可以把利息往后多算一年,到真正要回款的时候,再算一个精准的数据,这样可以确保执行时利息不会少算。 三、 执行股权难有成效 为什么执行股权,尤其是非上市公司非银行类的股权效果不好? 问题出现在哪一环节?是自己的原因(比如对股权的价值判断有误)?还是客观环境的原因(比如股权确实不值钱)? 在执行股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判断股权有没有价值以及股权的价值有多大。 判断维度包括查看公司的年报,申请调查令调查公司的纳税情况、营业额,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等。 我们前段时间遇到一个投资公司的股权执行,看起来没有什么价值,但其实这家投资公司控股了好几个上市公司,而且我们通过调查令查了它的财务报告,曾经有两年盈利上亿。从这个角度判断,股权本身是很有价值的。 如果股权对于被执行人非常有价值,那么被执行人就会想尽办法阻止股权发生转移。 很多时候股权的执行都不会真正走到拍卖阶段,而很多人却把股权最终能否被拍卖成交作为衡量股权价值的标准,这是一个最大的误区。 所以我们经常会向法院表达我们的观点:股权执行不要看重结果而要看重过程,因为很多案件都是在股权评估过程中,被执行人就主动和解了。 而如果被执行人不愿意进行和解,我们就可以继续启动股权拍卖程序。 股权拍卖的范围很广,除了上市公司或者银行的股权之外,房产公司、大型生产型企业的股权以及其他处于快速上升期的公司股权,都有拍卖的价值。 总之,我们可以将股权作为执行的手段,而非目的。当常见难题出现时,我们需要快速启动相应的解决方案。 四、辛苦找到的财产线索被参与分配 这个问题在执行中很常见,原因也很简单。 被执行人在同一家法院有十几甚至上百起被执行案件,作为其中一个申请执行人,拿到的财产线索金额很有可能会被其他案件分掉,导致申请人无法足额受偿,进而也直接影响律师费的收取。 为了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现在每做一个案件,都会去查案件所在地法院是否有其他被执行案件已经进入到执行阶段,并且我们会和法官提前沟通,确认我们提供的财产线索是否会被其他案件分掉。 目前法律对此类情况没有明确规定,而最高院在对某个案件的回复中称:如果有优先权的按照优先权受偿;如果没有优先权的,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有的法院会把其中一个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给所有案件一起用,但也有不少法院不会这样做,除非其他申请执行人也找到了同样的财产线索。 很多法院在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采取执行措施时经常依据一个案件出具文书,并且将所有案件的累计金额在一个案号下冻结,我们认为这种操作就会存在很大的问题,不符合“一案一款”的规定。 那么我们如何避免自己提供的财产线索被其他案件分配呢? 首先,我们还是要熟悉参与分配的各项法律规定,找到不应被分配的客观理由,对于违法分配的行为要和法院去沟通,并给法院提供相关案例。 其次,在分配无法避免时,我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多分。比如和法院沟通,如果法院用一个案号去冻结所有执行款,可以用我们的案号,但要优先满足我们的案件足额受偿,这也符合“一案一款”的理念;如果法院用所有案号一起冻结,我们作为线索提供方争取能够多分。 另外,我们需要在不同参与分配情况下迅速作出相应救济途径,针对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防御策略。比如,如果你找到的线索可以用代位权诉讼来解决的话,可以单独去走代位权诉讼的路径;如果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但不愿意破产的,申请人可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去申请其破产,迫使其和我们达成和解方案,避免在执行法院参与分配。 最重要的是,法院可能会不停产生新的案件,我们要在可能参与分配之前快速回款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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