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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太狗血了!”浙江萧山,一男子发现刚生的儿子不是自己的,但他原

 蓝色天空309 2024-04-26 发布于安徽
“这太狗血了!”浙江萧山,一男子发现刚生的儿子不是自己的,但他原谅了妻子,甚至还接受了妻子的情夫偶尔来探望孩子。男子只有一点要求,妻子不能再和情夫纠缠。然而一年后,男子不再允许妻子的情夫来探望孩子,他不想孩子有两个父亲。情夫一怒之下将男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每月有4次探视。

(来源:萧山法院)

男子李某家境殷实,经营着一家企业,妻子何某年轻貌美,还被李某宠上了天,舍不得她出去工作受累,就让她做了全职太太,过着优渥的生活。

由于李某常年在外忙于工作,何某的生活渐渐变得单调而乏味。为了打发时间,何某开始频繁光顾美容院和健身房,后在健身房里邂逅了一名年轻帅气的健身教练俞某。

俞某的阳光与活力深深吸引了何某,而何某的成熟与风韵犹存也让俞某心动不已。在频繁的健身课程中,二人的关系逐渐升温,最终何某通过隐瞒已婚事实,和俞某发展成为了恋人。

不久后,何某更是怀上了俞某的孩子。

何某在发现自己怀孕后,感到十分恐慌和自责,她不知道该如何面对。

后经一番挣扎,何某向俞某坦白了怀孕的事实,并提出了分手,希望能各自回归正常的生活。

俞某在得知何某已婚,且不愿离婚后,也感到十分无奈,二人经过一番协商,选择了和平分手,何某答应俞某,等孩子出生后不用俞某抚养。

8个月后,何某生下了儿子。可没过几天,李某就意外发现了何某和俞某交往的聊天记录。想到当初何某说怀孕但时间却对不上,李某严重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

为此李某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可想而知,后在李某的追问下,何某不得不坦白了一切。

面对妻子的背叛和刚刚出生的儿子,李某十分纠结,但最终李某选择了原谅何某,并愿意接纳这个儿子,保证会将他视如己出,与何某共同抚养。

不仅如此,李某还找了俞某深聊过,表示允许俞某偶尔去探望儿子。不过,李某对何某、俞某的要求只有一个,那就是两人必须彻底断了私情。

然而,在孩子出生后的一年内,俞某经常来看望儿子,这让已经投入父亲角色的李某十分不爽。

李某担心俞某的频繁出现,会打乱了一家人现有的生活,影响儿子的成长环境,于是决定断了儿子和俞某的往来。而何某这次毫不犹豫地站到了李某这边,来弥补以往的亏欠。

俞某见李某和何某出尔反尔,剥夺了自己作为父亲的探视权,于是将李某和何某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对儿子的探视权。

一边是生父,一边是生母和养父,法院会怎么判?

1、何某婚内出轨俞某,并生下一个儿子,那这个儿子属于非婚生子。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也就是说,虽然婚内出轨的行为不道德,但孩子是无辜的,所以父母的过错不应当放到儿子身上。

本案中,尽管何某与俞某的儿子属于非婚生子,但按照法律规定,他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俞某对儿子享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俞某作为儿子的生物学父亲,从法律上来讲,应当对儿子尽到抚养义务。包括支付抚养费、教育、陪伴等。

不过,李某与俞某、何某明确约定过,将来儿子由李某和何某抚养,不需要俞某承担抚养费。

因此,俞某无需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3、俞某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答应俞某可以探视儿子,这是双方的协议约定,那么李某应当遵守,否则构成违约。

同时,《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不管是从合同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李某和何某都无权剥夺俞某对儿子的探视权。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与何某最初同意俞某探视儿子,但后来又拒绝探视,这侵犯了俞某作为儿子生物学父亲的合法权益。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与何某允许俞某每个月可以来探视儿子一次,且探视前需要提前打好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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