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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倒卖军粮,是贪污,还是受贿?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4-04-26 发布于湖南

有人问我:伙同他人倒卖军粮,是贪污,还是受贿?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张某系某军事学院财务军需处助理员,其工作职责包括管理该学院本部食堂、拨付军粮等。

因军粮是享受国家价格补贴的特殊物品,张某与粮油经销商韩某商定,使用其掌握的某军事学院的部分军粮指标,以及韩某提供的资金,向军粮供应站交款后,将军粮供应站开具的《军粮销售证明单》交给韩某,由韩某将军粮拉走变卖牟利,韩某再将部分牟利款交给张某。

2013年至2014年,张某以此方式共向韩某出售军粮,收到韩某给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55万元,扣除交给军粮供应站,用于购买军粮的82万元,张某实际占有173万元。经价格认定,涉案军粮对应的实际价值,与结算价82万元的差额为322万元。

案发后,法院判决张某、韩某构成贪污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者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受贿罪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损害本单位利益基础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获利益由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和分配的,视情可分别认定为贪污罪和受贿罪。

如果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导,伙同他人共同变相侵吞本单位财物,对于获取本单位财物起关键作用,事后占有大部分赃款的,一般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同贪污。

如果是他人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商业利益、交易机会等不确定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在获取不正当利益过程中,请托人的经营行为不可或缺,一般认定为行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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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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