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小区开发商)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荟芳园业主大会 车位纠纷案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南山荟芳园小区ABD栋地下停车场的收益权属于原告,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 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侵权之日)起至判决生效停止侵权之日的停车场的收益; 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停车场收益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荟芳园小区建有地下停车库,建设初期规划为自行车库。后经消防部门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南山分局同意,原告对荟芳园小区地下室进行了改造并通过消防验收,改造资金为原告支付。荟芳园小区地下停车场是原告投资建设,为鼓励停车场的建设,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原告依法享有停车场的收益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原告作为荟芳园小区的开发商,在停车场改造后与部分业主签订《荟芳园车库(车位)出租协议》,以出租的形式将部分车位租赁给业主使用。因此荟芳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应归属于原告所有。小区规划地下自行车库及设备用房等公共设施属于业主所有。原告与业主统一签署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任何约定,包括案涉车库均未提及。地下自行车库、设备用房,以及后经原告擅自拆除变更为停车车位权属、权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车库权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一、万科物业公司不是荟芳园的车位权属的争议主体。万科物业公司从2016年10月开始为荟芳园提供物业服务,对于建设单位与全体业主的车位权属争议不持意见。二、2019年10月之后的停车费,万科物业公司代收并按业主大会决议转账至业主大会基本账户,停车费的支配管理主体是业主大会,原告诉求与万科物业公司无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荟芳园小区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出售,应当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相关规定。《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规定,公共面积分为应分摊的公共面积和不能分摊的公共面积两部分,不能分摊的公共面积主要指建筑报建时未计入容积率的公共面积和有关文件规定不进行分摊的公共面积,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消防避难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用房、梁底标高不高于2米的架空结构转换层和架空作为社会公众休憩或交通的场所等。根据原告所提交的面积汇总表可以确认,荟芳园小区地下一层及地下二层面积并未计入公摊面积。在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仅约定地域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土地及公共设施(另有约定的除外),并按占地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并未明确约定涉案小区的车库的归属。开发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业主之间存在其他明确保留停车库权利的约定,因此应视为没有特别约定,停车库权益应随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同时转移给全体业主所有。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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