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和丈夫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内曾进账千万,女子遂以前夫隐瞒婚内夫妻财产为由,把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得600万元。可男子却说:我们才结婚1年多,这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和你无关,你凭啥分!一审判决女子无权分割,女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她做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决定。 (来源:海淀法院) 方雯坐在沙发上,她一次又一次地按下前夫袁刚的电话号码,电话那头的铃声响起,然后是一次次的无人接听。 她的心情如同这不断重复的铃声一般,起伏不定。 她不明白,为什么袁刚会如此决绝,连她的电话都不肯接。 她现在迫切的想知道,那千万进账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在两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袁刚为何只字不提。 回想起他们曾经的婚姻生活,方雯心中五味杂陈。 她曾经是那么的信任袁刚,以为他们会一起度过人生的每一个阶段。然而,现实却给了她一个沉重的打击。 一年多前,她和袁刚在朋友聚会上一见钟情,两人相谈甚欢,很快恋爱结婚。 婚后,方雯发现自己怀孕,十月怀胎,让方雯沉浸在为人母的喜悦中。 儿子的出生,让方雯欣喜若狂,但是她渐渐的发现,袁刚对自己和孩子都很冷淡,经常说要去外地出差。 经过长时间的观察,方雯发现袁刚在自己孕期就已经出轨了。 两人协议离婚,那时他们才结婚一年三个月,孩子还很小。因为结婚时间短,两人也没有多少财产可以分割。 离婚后,方雯带着孩子从袁刚家搬了出去。她本以为两人的婚姻生活到此结束,双方之间不会再有任何的瓜葛。 可那天晚上,夜幕低垂,繁星点点,许久未见的朋友请方雯吃饭,朋友的一句打趣,让方雯的心情久久不能平复。 朋友问她:袁刚作为婚姻过错方,是不是拿了一大笔钱补偿你们母子。 方雯哑然失笑,两人才结婚一年多,哪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朋友却支支吾吾的告诉她:袁刚和你刚结婚时,一个项目就进账了千万,怎么会…… 方雯有些傻眼了,自己和袁刚结婚一年多,但是这么大的事情,自己是真的一点都不知道。 她不禁开始怀疑,那段婚姻中,到底有多少是她所不知道的真相。 方雯一遍又一遍的拨打着电话,可电话那头始终无人接听。 她的眼中闪过一丝坚定,她决定不再这样被动地等待。她站起身,拿起手机,走出了家门。 她来到袁刚家,想要亲自找到他,问个清楚。 对于方雯的到来,袁刚有些愕然,但是他也没有藏着掖着,而是说那笔钱和方雯没有一点关系,是自己婚前的项目收益。 对于这种的说法,自然是说服不了方雯的,她一纸诉状将袁刚告上了法庭。 1、方雯说:前夫隐瞒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袁刚给付自己应得份额600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方雯认为:袁刚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二人对这笔财产应该均分,但是在两人协议离婚时,袁刚故意隐瞒,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2、袁刚却说:这笔钱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很方雯没有任何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袁刚说这笔进账是自己在婚前的项目收益,并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项目,因此这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方雯无权要求分割。 3、法院审理后,做出公正判决。 法院调取了袁刚名下银行账户明细,发现在两人结婚之初,袁刚的账户确实有千万收入进账。 方雯和袁刚对于这笔收入的款项金额、款项来源均无异议,认可款项来源于红酒买卖项目。 本案的焦点在于这1000万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能仅仅从财产或相关权益的获取时间上判断,还应遵循取得时间原则和夫妻协力原则。 取得的时间:一般是指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协力原则:指的是夫妻一方获取财产的行为,与另一方的“协力”密不可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凝聚了配偶一方的贡献。 该贡献可以是“直接贡献”,即一方为取得财产付出的劳动或金钱等。 也可以是“间接贡献”,即一方为了让对方有充足时间精力投入工作,主动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担,比如照顾老人、小孩等。 本案中,袁刚获取大额收入的时间为双方刚刚结婚之初,虽然方雯主张自己也参与了该项目,但是并未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 因此,在缺乏证据证明方雯对大额收入具有相当贡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认定,方雯无权对该收入主张分割。 一审判决后,方雯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方雯主动撤回上诉。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春日生活打卡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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