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骇人听闻!女子剪掉男子生殖器,仅被拘留十日和罚款?

 君临天下100 2024-04-27 发布于湖北

霍格华兹的魔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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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年初四,发生了一件让所有男人看见都为之一振,不由自主检查自己的kunkun还在不在的事件。湖北襄阳市一女子用剪刀剪掉丈夫下体,1月26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女子处以十日拘留和200元罚款。

行政处罚作出后,网友纷纷质疑,为什么处罚会这么轻,今天我们就着这个事件跟大家分析一下。本文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该女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二、伤害行为要达轻伤以上才会立刑案

三、伤害案件是否必需司法鉴定结果

四、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会有什么处罚

五、该女子可以取得丈夫谅解

该女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女子作出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女子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的故意伤害情形,至于为什么不是立刑事案,仅只是行政处罚,针对网友的质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分局回应:目前张某某的伤情鉴定结果未出,所以现在只能按照行政案件处理。等到张某某的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直接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只要伤情鉴定结果是轻伤及以上, 一定会立案侦查。

伤害行为要达轻伤以上才会立刑案

伤情的轻重不能仅通过表象观察,大家认知的轻伤和法律规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轻伤可能存在差异。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虽然我们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基本可以判断“生殖器脱离”是会构成器官功能障碍,即已达到轻伤伤情以上,但是仍需要司法鉴定结果才能确认。

伤害案件是否必需司法鉴定结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所以,涉及到人身伤害案件,必须进行伤情鉴定。这样做也是为了司法公正,以本案为例,假设该男子到医院接驳生殖器后,不仅性功能无障碍,还比以前更厉害了,那么该伤情就可能不构成刑事立案的标准。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会有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至于刑期仍需等待司法鉴定结果,根据被害人的伤情才能确定。

该女子可以取得丈夫谅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如果该女子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假如该女子符合条件并取得丈夫谅解,即使她被判刑了,也能减轻处罚。

结语

虽然不知道男子犯了什么错,该女子要用最残忍的方式来惩罚他。但惩罚丈夫的同时,也为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两人双双丧失下半生幸福,男人更丧失下半身幸福,实属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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