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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补偿案件的16则裁判要旨

 M65 2024-04-27 发布于湖南

01、参考案例:李某诉灵武市人民政府土地收回补偿案

【裁判要旨】:

国有农场农用地收回时,虽然可能参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所列项目进行补偿,但是,国有农场的土地和其他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土地的出让、转让、划拨等都是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处置收入亦应属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农用地收回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土地补偿费性质不同、权属不同,国有农用地收回时,不应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的补偿安置方式分配土地补偿费。国家在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的长期使用者即国有农场。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行申7934号

02、参考案例: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黑水国遗址坐落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遗址保护,有利于遏制人为损伤和破坏,减轻或延缓自然力量的影响,使遗址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得以真实长久传递。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职责,但同时应依法履职、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许可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许可实施注销但未予补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是否以及如何补偿尚需行政机关首次判断的,判决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案例文号】:(2022)甘行终54号

03、参考案例:某水电站诉原安徽省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批复案

【裁判要旨】:

建设单位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水电站,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依法应予关闭和拆除,鉴于建设单位办理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具有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在责令关闭的同时,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案例文号】:(2018)皖08行终12号

04、蒋某某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当事人在其种植水稻被野生鸟禽侵食、损坏的情况下,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种植水稻基本绝收等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补偿原则,依法认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补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1)苏0981行初204号

05、参考案例:某矿业公司诉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不再为已取得矿业权许可企业申报矿业权延续登记的,应当对矿业权人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探矿权人主张挖矿权实现后的预期收益,依法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行政补偿的范围。探矿权人为勘探支付的勘探成本等实际发生的损失,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案例文号】:(2019)云行终817号

06、参考案例:云南某某公司诉嵩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嵩明县人民政府嵩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

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应切实依法履职,保障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对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征地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矛盾激烈,化解难度大,妥善化解此类纠纷,是政府和法院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此类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人。

【案例文号】:(2020)云71行初23号

07、参考案例:杨某某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Ⅰ、征收补偿首先应是公平公正的补偿。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补偿数额与被征收物的价值相当,保证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第二,在征收区域内,制定补偿方案及政策,对被征收人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Ⅱ、征收补偿应具有科学依据。征收决定的发布、补偿方案的制定、补偿标准的确定均应具有科学依据。审判实践中,针对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补偿数额的酌定需要专家论证意见及一定的专业知识。

Ⅲ、征收补偿还应符合生活实际。这一点体现为,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能够符合生活实际,在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对数额予以酌定。

【案例文号】:(2021)辽行终443号

08、参考案例:宋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

Ⅰ、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职责的主体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赋予乡镇一级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职责,即便其有自认行为,也不能因其自认而具备独立实施土地征收、承担安置补偿职责的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故对镇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应当视为委托,镇政府作为受托主体,可以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Ⅱ、关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的裁判方式及裁判时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及给付之诉中,对于行政机关不需要先行处理又明显怠于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且能够确定具体金额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内容的实体判决,更有利于及时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态度(这个表述似有不妥?)可以成为选择裁判方式的一个考量因素,行政机关明显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拒绝给付的情形,直接判令其作出特定行政行为更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案例文号】:(2021)新行终84号

09、参考案例:某弘煤业诉白水县政府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

Ⅰ、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只要是依法取得就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无论因法律规范废改,还是客观情况变化,亦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都应就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补偿。

Ⅱ、政府行政命令下的采矿企业整合不同于平等主体间协商一致的企业兼并,政府在作出煤炭资源整合的行政命令后,应对因此丧失采矿许可的企业负有保证解决补偿问题的行政职责,而不能认为补偿仅仅是整合企业与被整合企业之间的民事行为,亦不能认为政府对有关补偿款确定和支付仅负有行政指导义务。

【案例文号】:(2021)陕行终877号

10、参考案例:王某学诉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

Ⅰ、通常情况下,前诉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仅限于裁判主文确定的范围,裁判主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构成该裁判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后诉判断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受前诉生效裁判的羁束。

Ⅱ、前诉裁判所列争议焦点在经过当事人充分辩论后,前诉对争议焦点所作的实质性判断也发生争点效,形成既判力。该裁判的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担人不得在后诉中对前诉裁判已经查明和认定的主要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争议;即使前诉裁判认定有误,也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直接作出相反的判断。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行申244号

11、参考案例:贵某玲、贵某温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Ⅰ、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意思表示,对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Ⅱ、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选择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安置的权利。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在改建地段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就近地段选择安置、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法律规定,可以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对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安置方案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

Ⅲ、实施旧城区改建时,由于种种原因,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无法全部满足补偿安置需求的,补偿义务主体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已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就近地段房屋安置选择权且多数人支持异地安置的,只要补偿义务主体提供了市场价值明显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且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利,就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关于“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也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有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行申4162号

12、参考案例:某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再124号

13、参考案例:高某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豫行终1638号

14、参考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Ⅰ、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应以其议定事项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判断标准。若会议纪要已转化为外部行政行为,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权利义务,足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则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Ⅱ、行政相对人能否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会议纪要。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会议纪要确认的补偿职责的,在确定涉案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对议定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会议纪要议定的补偿事项符合行政允诺的特征,且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行政相对人又存在获得补偿的权利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行政相对人的诉请。

【案例文号】:(2020)沪02行初99号

15、参考案例:某家庭农场诉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因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当事人因保护法律规定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失,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审理查明属实,依法需要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3)鲁行再31号

16、参考案例:贵某玲、贵某温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Ⅰ、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意思表示,对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Ⅱ、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选择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安置的权利。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在改建地段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就近地段选择安置、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法律规定,可以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对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安置方案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

Ⅲ、实施旧城区改建时,由于种种原因,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无法全部满足补偿安置需求的,补偿义务主体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已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就近地段房屋安置选择权且多数人支持异地安置的,只要补偿义务主体提供了市场价值明显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且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利,就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关于“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也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有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行申4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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