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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析为证丨查实涉众犯罪金额的利器

 司法兰亭会 2024-04-28 发布于山西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领域为证据学、电子证据学、网络法学、网络安全法、大数据智能法治。长期致力于法学与信息科学的交叉研究和中国“电子证据学”新学科的创建。撰写了《电子证据法》《电子证据法研究》《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美国电子证据规则》《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国外电子证据适用指南选译》“六部曲”,并探索设立“电子证据学”“大数据智能司法”“网络犯罪治理导论”等新型课程。

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证据化(可简称为“金析为证”),是当前我国涉众型犯罪侦查领域乃至司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自问世以来,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被习惯于用作侦查环节中判断非法所得、财产总额等金额的情报和线索。与之相对应的呈堂证据材料,较多的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会计审计报告等(可简称为“鉴计为证”)。

此类鉴定意见书通常是办案部门委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单位的后台服务器数据开展鉴定形成的专门鉴定意见书,此类会计审计报告通常是办案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单位的纸面或电子会计、审计资料等实施会计审计活动形成的专门分析报告。它们已然成为涉众型犯罪案件办理的证据标配,然而却暗藏着费时费钱、尤其是准确性堪忧等致命缺陷。比较而言,“金析为证”具有用于准确查明和证明涉众犯罪金额的明显优势。

“金析为证”指向的是案件中实际发生的涉案金额,“鉴计为证”指向的是案件中记账形成的涉案金额。简言之,前者可归入实际金额,后者可归入账面金额。

由于涉案单位的后台服务器数据是其平台运营形成的存入与取出、注资与抽资、缴费与退费、奖励与回扣等各种网络交易行为的电子账簿数据,其中必然存在着错漏问题,如存在着对训练数据、模拟数据、异常账户数据、异常变动数据等应当加以进一步甄别的情况。实践中,鉴定人员、注册会计师往往刻意回避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判断,而声明由委托单位——通常是侦查机关——负责相关数据真实性。该免责声明意在规避责任,但不可避免地使得相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会计审计报告在可信度上受到质疑。

在一起平台诈骗罪案件中,同一家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编写查询语句对回款金额进行统计”,前后形成了并存的四份鉴定意见书,而它们的检材一致、鉴定方法一致、鉴定人一致,唯有鉴定结果不一致。公检法机关选择了最后一份鉴定意见书认定非法所得为被告人非法放贷“违法所得人民币3,456,243,623.00元”——一个几乎接近查扣资金、而从情理上明显畸高的金额数据。这样的裁判在犯罪金额认定肯定是稀里糊涂的。假若本案中办案机关调取的是客观发生的交易流水(资金数据),就能够避免一笔糊涂乱账。

诚然,实践中办案人员还要甄别是否调取的是真正的交易流水。如果仅仅调取的是网络金融服务提供者制作的交易流水记录,那就等同于前述后台数据具有“账面性”。办案人员仍然需要核对该交易流水记录是否真实发生过、是否存在着需要排除的异常数据。例如,在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从支付宝等平台调取的交易流水记录进行统计,得出了涉案金额178,965,438.00元,打款或发佣金额等95,626.640.19元。这两项统计在庭审中均遭遇了激烈质疑,质疑理由主要包括办案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宝平台等主体均不对交易流水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且案件中发现交易流水记录存在着来源不明、无法保证真实性的重大疑点。这便是披着资金流水之皮的虚假“金析为证”,不可不察!

“金析为证”建立在难以消失的电子数据的基础上,“鉴计为证”往往依据的是容易消失的电子数据。换言之,前者可产生“永不消逝”的证据,后者随着“时过境迁”而难以查证。

根据我国相关金融法规,金融交易记录(即资金流水)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实践中,金融机构对于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资金流水等还会长期保存。这就给诉讼争议发生后寻找资金流水用作证据提供了可能。这里所说的证据,不仅指表面上的、具体一条或多条的资金流水,亦涵盖实质上的、基于海量资金流水绘制的分析报告。此类报告通常可以穿透案件事实,实现追溯资金来源、追查资金去向、追探资金往来、理清交易架构的效果。

而网络平台数据的保存期限则缺乏法律确认和技术保障。首先,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虽对网络运营者、数据交易中介服务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科以在一定时期内留存网络日志、数据交易记录、支付交易记录的义务,但现有规定并不覆盖绝大部分的网络后台数据。其次,许多网络平台对后者数据的留存期限是以约定或声明方式确定的。如某云服务器对于到期后未续费的数据,声明将会在7天内释放,数据保留时间是7-15天;又如许多网络聊天软件对于聊天数据,采取不留存甚至“阅后即焚”的技术处理。这使得案件办理中寻求后台数据开展专业分析判断时,电子数据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均会遭遇数据缺失、不全乃至错漏之困。

“金析为证”的结果是法庭易于核对真伪的,“鉴计为证”的结果则在庭上难以核对。这涉及大数据时代新型材料用作证据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即相关专业判断是否可得到法庭检验。

实践表明,在当下无论是“金析为证”还是“鉴计为证”,均涉及海量数据。而数据量愈发庞大,甄别其结论可靠性的难度也相应增大。司法领域的一条经典经验是由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诉讼对抗。而对于诉讼参与者、尤其是当事人而言,“金析为证”与“鉴计为证”的技术方案均属于“黑箱”性质的“专业”知识,由其进行泛泛质疑容易陷入盲人摸象的状态。实践中,控辩双方以及中立法庭经常做出的可行选择是抽样验证。如一些网络传销案件中,办案单位可以抽取一个县分支机构的区域(或更小区域)或者一群人的会员层级,做出关于实际投入或返回金额、会员真实性和会员数量等多方、多轮验证,以微观视角审查数据真实性和结果可靠性。

相对于“鉴计为证”的结果,“金析为证”的结果是更适于抽样验证方法的。许多案例还表明,一些“鉴计为证”的结果需要诉诸于“金析为证”的结果再加以验证。对于此种验证工作,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法院、检察院容易做到,作为私主体的当事人也可做到。由于任何当事人均可依法调取其个人自身或所成立公司的资金流水,得以依据一条或多条资金流水审核“金析为证”的检材是否有可靠的来源,还能够依据经检验的“金析为证”结果推翻或质疑案件中的“鉴计为证”结果。在前述平台诈骗罪案件中,当事人要想推翻四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以申诉启动再审,目前可行的新证据方案就是调取自己的资金流水、并聘请专门机构出具“金析为证”报告。

笔者曾经撰文指出,“电子证据是网络犯罪司法的基石”(《网络犯罪案件的数字式事实重建》,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19期)。于涉众型犯罪办理而言,“金析为证”是一种新型电子证据,是查实犯罪金额的一块新的证据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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