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建设工程停窝工损失纠纷的46条裁判规则(二)

 yonglawyer 2024-04-28 发布于广西
24、合同无效,但约定发包人导致的停工、窝工的,停、窝工损失发包人不承担,参照约定执行。
【裁判要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停、窝工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同期银行透支利息等损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属无效,但合同中关于工期约定的内容是与计算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内容,且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参照适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条款的约定,其中第5.6.1条款约定:“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已经由乙方在增加的措施费中包干考虑):(b)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参照上述约定内容,因汇丰祥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汇丰祥公司给予顺延工期,但不承担四建公司的停、窝工损失。本案中,关于四建公司主张的1#、2#、3#楼因建设方案调整原因,致使其停工造成的损失问题,四建公司曾于2014年4月8日及2014年5月6日向汇丰祥公司发出2份《工作联系单》,写明案涉工程因汇丰祥公司原因造成停、窝工,汇丰祥公司以及监理工程师在该《工作联系单》以及所附《进场人员窝工费用、机械周转料具租赁费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汇丰祥公司按照四建公司发出的《工程延期报审表》,经过审核,同意延长工期77天。之后,对四建公司的停、窝工损失,尽管双方也予以了协调、磋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认定双方对停、窝工损失问题达成了新的处理意见,故仍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处理该问题。关于四建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3#楼因功能调整致其停工所造成的损失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亦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处理该问题。故对四建公司要求汇丰祥公司承担停、窝工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同期银行透支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25、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发包人、工程监理机构已在承包人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因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的停工天数及各项损失费用,原审判决其承担停工损失费具有事实依据。发包人提交的部分施工日志,因没有承包人盖章或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且与《报告》矛盾,不能证实其真实性,相关付款凭证亦不足以否定停工的事实,发包人主张工程处于半停工状态,不承担停工损失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320号
26、关于停工损失费问题
【裁判要旨】:
《结算清单》系工程停工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对工程款进行的最终结算,结算金额中应考虑了停工损失问题,即使15960034、03元中未包含有停工损失也应当视为嘉源公司在双方结算时放弃主张。而且本案系嘉源公司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嘉源公司有义务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故其请求另行判令凯悦公司赔偿停工损失人民币3952228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6)闽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
27、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发包人主张工程迟延违约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保工程按期完工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当在开工前提供图纸并在开工后7天内,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接,而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在开工许可证下发之前,尤其是新图纸下发前,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发包人重新下发图纸。
开工许可证下发之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发包人仍然存在多次图纸设计变更和签证洽商变更的情形。发包人的上述行为导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承包人申请对人工费、材料费调差、窝工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结合承包人进场施工日期、承包人签收最终完整图纸的日期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际下发的日期,依照政府工程取费标准,计算人工费、材料费调差以及窝工损失费等,符合实际。法院采信鉴定结论,支持承包人窝工损失主张。对发包人主张的工期延迟违约金,因工期迟延并不是承包人造成的,且从监理会议纪要等证据来看,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已经不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履行,故发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约定主张工程迟延违约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26号
28、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图纸、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对施工方由此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调差、窝工损失承担责任。
裁判理由:
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调差部分工程款、窝工损失费应否计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保工程按期完工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当在开工前提供图纸并在开工后7天内,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勘查、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接,而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在开工许可证下发之前,尤其是新图纸下发前,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滨海名苑公司重新下发图纸。在开工许可证下发之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滨海名苑公司仍然存在多次图纸设计变更和签证洽商变更的情形。滨海名苑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大庆建筑公司申请对人工费、材料费调差、窝工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结合大庆建筑公司进场施工日期、大庆建筑公司签收最终完整图纸的日期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际下发》的日期,依照天津市工程取费标准,计算人工费、材料费调差以及窝工损失费等,符合实际。一审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支持大庆建筑公司关于增加上述工程价款的主张,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26号
29、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也未举出相应的施工记录和监理记录证明其存在停工的事实,其主张施工期间存在停窝工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455号
30、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但其主张的劳务款以及材料款,虽提供了结算协议及对账单,但对于停工损失缺乏具体的计算依据及给付标准,也没有提供实际支付该部分费用的证据;其主张的留守人员工资及正常费用,没有提供实际发生及支付的证据。故对承包人主张的停工损失,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412号
31、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补充协议二》调整主体完工时间为2013年9月15日,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现浇结构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混凝土工程报验(审)申请单(通用)》《模板(拆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填充墙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验收日期为2013年11月28日、2013年10月27日、2013年10月8日,均晚于约定时间,承包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损失。故对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窝工损失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848号
32、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承发包双方就停工补偿及支付达成《工程复工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发包人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停工,对承包人报送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发包人应当进行确认。后承包人出具《停工损失费用确认单》,报送了停工损失,发包人认可其中的部分损失补偿金额,并且进行了支付。承包人收到款项之后的两年内没有提出异议,根据协议及履行情况,双方对停工补偿的数额已达成合意,发包人已将停工补偿费支付完毕,对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其停工补偿费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523号
3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证明其停工损失的主要证据系其单方制作的《工程联系函》,函件提及的停工原因和停工事实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实际施工人提供的《机械租赁合同》,以及单方统计的《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也不予认可。上述函件、《机械租赁合同》、《工程量清单》等证据作为间接证据,不能证明实际施工人因案涉工程遭受的实际停工损失,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的停工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2027号
34、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2份《工作联系单》,载明案涉工程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窝工,发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在该《工作联系单》以及所附《进场人员窝工费用、机械周转料具租赁费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延期报审表》经过审核,同意延长工期77天,双方未对停、窝工损失问题达成新的处理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给予顺延工期,不再承担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该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35、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对于停工损失缺乏具体的计算依据及给付标准,承包人没有提供实际支付该部分费用的证据;其主张的留守人员工资及正常费用,没有提供实际发生及支付的证据,不能证明承包人因案涉工程遭受的实际停工损失。承包人并未举出发包人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资金及是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的证据,也未举出相应的施工记录和监理记录证明其存在停工的事实,以及发包人同意给付停工损失的相应证据,承包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455号
36、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采购及安装项目协议合同书》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到货时间供货到施工现场并按进度施工。《合作协议》约定,承包人负责所供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或加工周期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而发包人与另一承包人盖章确认[LC1][2]的《材料供应计划》和《管材到场时间表》能够证明承包人存在供应管材不及时的情形,其应对延期供货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合同外增加的窝工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再419号
37、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承包人在开工前领取了大部分施工图纸、发包人按照付款节点超付了进度款,虽然发包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晚于开工时间,但并不存在承包人所称的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其无法施工的事实,原审认定“发包人未拖延开工、承包人领取了全部图纸、发包人超额支付了进度款,承包人称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不属实”并无不当,故承包人主张的误工损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
38、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损失。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234号
39、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本案在开工许可证下发之前,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发包人重新下发图纸。在开工许可证下发之后,工程实际施工中,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发包人仍然存在多次图纸设计变更和签证洽商变更的情形。发包人的上述行为导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承包人申请对人工费、材料费调差、窝工损失进行鉴定,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认可,认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上述损失。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26号
40、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发包人提交的部分施工日志,因没有承包人盖章或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不能证实其真实性,相关付款凭证亦不足以否定停工的事实,法院以发包人、工程监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的《报告》认定因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的停工天数,支持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损失费用。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320号
41、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行为影响案涉工程的施工进度,承包人提供的相关《索赔通知书》《索赔申请单》《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等索赔资料,均经过监理人签证审批,同意上报发包人,并最终经发包人员工签字审核,最终核定索赔金额,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期间损失。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585号
42、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交房,逾期期限不确定,原审法院对该发包人主张的逾期交房损失未予处理亦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44号
4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系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应以反诉形式提出,法院才能够合并审理。发包人未提出反诉,法院在本案中不应予以审理。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3号
44、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至今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合同约定,还致使案涉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即使工程实际开工,但因工程欠缺开工的基本条件,亦属于违法开工。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届满后,发包人仍在向承包人发出关于图纸变更调整、施工工艺细化的相关通知,把控工程进度,发包人对于逾期竣工存在过错。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45、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承诺书》,对停工期间的停工损失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在《承诺书》上盖章,虽发包人辩称因受到胁迫出具该《承诺书》,但并无证据证明,因此停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324号
46、施工方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窝工损失?
【裁判要旨】:
首先,南通通博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未在约定开工时间前交付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
其次,南通通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记录、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证据均系其单方制作,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和案涉工程的关联性。即使上述证据与案涉工程相关,南通通博公司知悉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其在未取得合同的情况下进场,后又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具有主要过错。
最后,双方已经签署《结算确认书》对全部债权债务一揽子清理结算,应当具有终局性。现其在结算完毕后 9 个月再次主张停窝工损失缺乏依据。
案例文号:(2021)陕民终163号

来源:类案同判规则,转发文章,仅供学习。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