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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汇编(四)

 刘锡春律师 2023-04-08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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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计1205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共6则,本公众号汇总如下。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356号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对于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禁止。故原判决认定相关民事调解书确认卓越公司对厂房基础的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275号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付款之日延长的,起算点相应延长——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Ⅰ、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工程竣工之日的情况下,本案中应当以工程款应支付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Ⅱ、虽然双方在施工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和方式,但是因喜瑞地产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双方重新进行约定,变更为不确定的付款期限。由于喜瑞地产未履行变更后的约定义务,宁波建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喜瑞地产支付案涉工程价款,可视为其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起点,故宁波建工2015年4月27日主张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行使期限。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105号

4、计算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计价标准与业主和承包人约定的计价标准不一致的,以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为准——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余永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在余永生与顺吉公司双方之间就案涉工程单价有约定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单价确定本案工程款。

原审判决一方面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余永生请求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向顺吉公司主张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又以双方没有约定工程单价为由,认定应参照顺吉公司与业主方的审核价确定本案工程款,逻辑矛盾,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115号

5、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20号

6、当事人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计付。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3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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