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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从农村迁走后又迁回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

 M65 2024-04-28 发布于湖南
户籍从农村迁走后又迁回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问题。如果是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便可以享受到各种的征地拆迁福利待遇,如果不能认定为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关于本村的特有的福利待遇则存在无法享受的问题。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对于被征地老百姓来讲至关重要。

这其中,也会出现比较特殊的一类,比如户籍从农村迁走然后再拆迁前又迁回的,是否能够享受到福利待遇。

这个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大学生上学迁出又迁回的或者是参军后转业迁回的,亦或者是结婚后在另外一方没有取得农村福利待遇的,原则上来讲,一般都能再次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

但是如果户籍迁出后变为居民身份,然后又迁回的,则需要本村的村委会接纳同意,否则可能无法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这一点可以从(2023)最高法行申1218号《行政裁定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得到确认,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搜集该案例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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