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自2014年开始,中国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长期以来,GUI外观设计在中国的司法保护状况备受关注,也充满争议。本文主要对三件影响较大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案例一: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江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号:(2016)京73民初276号】 (一)判决摘要 (二)判决结果 (三)判决影响 案例二:金山公司诉触宝公司、触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9)沪73民初399号】 该案入选202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 (一)判决摘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诉上海触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宝公司)及上海触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认定[2]: 1.涉案专利为包含动态GUI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因移动终端设备本身为惯常设计,则GUI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动态GUI应同时考虑基础界面整体样式及其全部动态变化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本案中,部分版本侵权软件的界面与涉案专利设计10的界面在整体界面设计和动态变化过程上均较为相近,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的界面设计。 2.包含GUI的产品从硬件到底层操作系统再到应用软件由不同主体提供,呈现出“软硬分离、软软分离”的特点。在用户操作侵权软件在手机屏幕上呈现侵权GUI的过程中,开发侵权软件的主体、开发操作系统的主体、制造手机的主体以及最终操作触发侵权GUI的各主体彼此独立、分别实施了无意思联络的独立行为,上述数行为结合在一起客观导致了侵权结果的发生,但各主体的主观状态和行为性质均存在差异。手机生产者、手机操作系统开发者的行为均不以侵权为目的。手机用户虽然下载安装了侵权软件并且主观上也确有可能已知手机呈现的GUI设计效果而刻意追求,但使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而侵权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即两被告,虽然没有直接制造和销售侵权手机本身,但侵权GUI的外观设计已通过程序语言固化于侵权软件中,用户只需进行与软件适配的常规操作就必然呈现侵权GUI在手机上的全部动态过程。侵权软件的开发者对该特定GUI设计效果的发生明确知晓,并意图追求此后果的发生。因此,在用户使用软件呈现侵权手机外观的过程中,软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以生产经营目的开发侵权软件相当于制造了含有侵权GUI的手机的最主要实质部分,侵权软件上架以供下载的行为亦相当于许诺销售及销售了含有侵权GUI的手机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本案应当认定两被告制造(开发)、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二)判决结果 1.两被告停止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三)判决影响 本案被业界评为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破冰之案。传统上,外观设计专利强调以特定工业产品为载体,软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也难与电子产品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GUI外观设计专利面临维权困境(注:参见案件1)。本案探索了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充分考虑包含GUI的工业产品的特点,尊重该领域的行业发展规律,认定GUI软件是GUI生成所无可替代的实质性组成部分,认定开发并上架生成侵权GUI的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首次对动态GUI的比对规则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3] 案件三:金山公司诉盟家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沪民终281号】 (一)判决摘要 (二)判决结果 (三)判决影响 总结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早期的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江民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审理尺度相对保守,无法为GUI外观设计专利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金山公司诉触宝公司、触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结合含GUI外观设计产品的特点,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原则和侵权责任认定进行了大胆的突破,解决了长期以来GUI外观专利保护面临的困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山公司诉盟家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沿用了金山公司诉触宝公司、触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的思路,并进一步提炼出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 可以预见,随着现行《专利法》(2020修正)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专利审查指南》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的修订,今后中国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会逐渐加大。 作者简介 姓名:屈小春 职务: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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