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张本寨张氏一族与老卫寨张氏、龙港张氏、冒合张氏等为同宗,始祖张均德原籍重庆府巴县高坎脚,于元末授临安指挥职,见石屏山水秀雅,于是迁居石屏老卫寨。张本寨名字源于五世祖张本,因张本迁居到此地并购买田产所以得名。七世祖之一张思骞迁居龙港,张思让迁居冒合,张思恭、张思敬继续留在张本寨①。到明崇祯十三年(1640年),张本寨的张一甲科举中二甲进士;清康熙时期,张一甲曾孙张汉(字月槎),于康熙戊子(1708年)科中举,癸巳(1713年)恩科,赴京取三甲第49名进士,殿试后,授翰林院庶吉士,继而又升检讨,又于乾隆丙辰科(1736年)复入翰林,史称“二次翰林”,宝秀赤瑞湖之名也由张汉所取。 张本寨张氏一族由于人丁兴旺,田产众多,在数百年的族史中其田产交易也颇为繁多。下图系列物件是民国二十四年,张本寨张氏族人间上诉到石屏县清丈初级平判委员会的田产纠纷案: 内容说的是: 家住张本寨的张智伍等人(租户)状告本族张世侯等人(地主),要求张世侯归还十四坵祖田所有权。起因是一百多年前,张智伍的祖上在乾隆、嘉庆年间因缺钱使用,便向张世侯祖上借银二百一十五两,并典当了两份田产(十四坵),田契交由张世侯祖上收执。此田地自典之后继续由张智伍祖上继续租种(自此,张智伍祖上从原先的地主变成了租户),这一租就延续了一百多年,涉及数代人,直到民国初年,张智伍家想把田赎回。但张世侯家则认为:一百多年早已过了典当期效,张智伍无权赎回。而张智伍则认为:自家祖上的田当年并非典卖而只是押当借钱,卖和押性质不一样,完全有权赎回产权。为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互执一词,上诉官府打官司。 官司的初审结果是:石屏清丈初级凭判委员会认为,被告张世侯等人能拿出一百多年前的典契是实据,而原告张智伍等人声称的老田产只是押当不是典卖并无根据、难以作为证据,查典不动产办法,两旧契均已过法定期限,且时过境迁一百多年,依法不能回赎,初审判定这十四坵田产权依旧归被告张世侯等并发给执照管业,而原告家已租田一百多年则享有永久租佃权利,原告每年应上租六石,而被告虽有产权,但不能拔田,不能加租。 初审判决下来后,被告张世侯不服,认为原告张智伍每年才交租金六石,与历年十八石左右的租金相比差三分之二,应该照旧制交租,并多次找石屏县清丈初初级平叛委员会周果主任理论,周置之不理。于是,张世侯变为原告,将张智伍等上诉到云南省财政厅清丈高级评判委员会,要求重新划定租金等事项。 △终审判决 终审:云南省财政厅清丈高级评判委员会认为,石屏县的初审判定中租金六石谷子不符合旧情,每年秋收之时,应由张智伍(租户)等无论当年收成好坏,每年照旧上缴田谷收成一半作为租谷,张世侯(地主)则按旧例“站埂分收”租谷(即去现场谷田收谷),其他事项维持原判。 此案十分有意思,因为一是涉及到前朝的土地产权纠纷又由后朝民国官府来断案,倘若此案爆发在清末也间隔大几十年,原先所典之田是否能赎回呢?笔者猜测是有可能赎回的。但时过境迁,已是不同的政权和法律制度,判定标准有别。二是当中很小的一个细节也很有意思,比如田租的具体收取方式是“站埂分谷”,顾名思义在收获季节的田地现场当面把谷算清,以防谷子收到家再分时扯皮。三是此案背景是民国二十四年时值龙云土地清丈政策在石屏推广,官方要重新核定土地产权并制定税收,所以张氏族人在这一时间点将陈年矛盾激化并最终撕破脸皮上诉官府,而具体田产纠纷处理机构并非法院而是专设的石屏清丈初级平判委员会。 备注:①引自龙港《张氏族谱》 附录: 《张氏本源碑记》△图源龙港《张氏族谱》 原文: △图源龙港《张氏族谱》 小编对待家乡的态度是热爱、诚恳的,前面还写过一些关于石屏的小文,大家点击文字即可打开链接:44、探访:石屏三座“长”得像的宗祠之间有什么关联 45、光绪年间的石屏十老寨何姓分家 46、石屏彝族古籍文献 47、碧血千秋:抗日战争中牺牲的41位石屏籍铁血军人名录 48、清末至民国时期在北大、清华求学的石屏人 49、清代石屏宝秀袁氏宗祠地产买卖契约 50、民国宝秀中学校徽 51、在台儿庄战役中牺牲的石屏人 52、石屏宗祠走访及统计(六) 53、《屏山学案》(一):民国时期记录袁嘉谷先生学术著作的重要书籍 54、1945年的宝秀赤瑞湖面积 55、一封清代石屏书信:见证石屏人到个旧晒鱼坝“走厂”的历史 56、民国时期当过七县县长的石屏人:宋光焘 57、民国时期压在石屏人心上的大石头:开凿青鱼湾计划 58、探讨:石屏“生祠”村名形成的原因 59、石屏人“走西头”的物证:十老寨典房契约 60、石屏的玉屏书院的历史演变过程 61、关于张正堂捐建的民国石屏县政府建筑上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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