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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法》第55条释义--调查或者检查程序

 神州国土 2024-04-30 发布于河北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2021); 乔卓8 2024-02-18发表。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或者检查的程序的规定。
调查,是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对证据进行核对审查的过程。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有事实根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举不出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会被撤销,行政机关就要败诉。
同时,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对于违法行为、违禁物品予以查处以及保全证据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它包括对书证、物证以及物品进行鉴定,对物证或者场所的勘验,对现场的检查,对违禁品的收缴,对物证的抽样取证以及对证据的登记保存措施等。
检查措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时可以采用的手段,对于行政机关有效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是必要的。
但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检查措施,绝不能滥用,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按照本条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这些法定程序有:
一、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是表明身份的行为。
本条第1款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这是因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辨认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即当事人有权确认对自己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如工商管理人员检查集贸市场,发现违法行为,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先出示身份证件,表明自己是执法人员。
按照本法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 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也就是说,如果执法人员不能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能辨明其是否是合法的执法人员,可以不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二、进行询问
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中,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就案件涉及的人员、经过情况及后果等向当事人以及证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可以是在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住所地或者其所在单位,也可以在行政机关进行。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协助行政机关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使行政处罚案件得到公正、正确的处理。
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当在行政机关的工作时间进行,询问时间应以调查所必需的时间为限,一次询问后还有未尽事项,可以再次询问,绝不能以询问为名,变相拘禁。
证人、利害关系人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提交书面的证言或者陈述,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的证据。
三、制作笔录
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中,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必须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参加询问的各方,包括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证人、利害关系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总之,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绝不能利用职权和法律赋予的手段,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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