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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发现漏罪,解回再审需要拘留逮捕?

 一笑533 2024-04-30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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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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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年有多个服刑犯发现漏罪需要解回再审的案件,侦查机关要求先“批准逮捕”,说拿着逮捕证才可以去省厅和监狱管理局办手续解回罪犯,还说没有拘留证逮捕证看守所不收押。先不讨论服刑人员重新办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否存在逻辑悖论,只列举一下“解回”的规定(不包括临近服刑期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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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年前的1990年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可能这是“拿着逮捕证”的出处。但是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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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司法部批复,该批复现行有效: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批复

(95)司狱字第170号

北京监狱管理局:

  你局(京劳文字[95]36号)《关于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讯问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原则上应在监狱就地讯问,并应出具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的正式公函,监狱予以配合。确需将罪犯解回侦查或审判的,应由地、市级以上公、检、法机关出具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解回罪犯的个人基本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时间期限及羁押地点,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由罪犯所在监狱办理临时离监手续监狱办理罪犯临时离监手续时,应查验提解罪犯的机关出具的地、市以上公、检、法机关的公函;监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解回罪犯的批件以及负责执行解回罪犯任务的干警的身份证件。从监狱解回罪犯的公、检、法机关在结案后,除将罪犯执行死刑外,应负责在批准期限内将罪犯押送回原监狱服刑。

  此复。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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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通〔2022〕17号,两高三部《罪犯解回工作规定》

  第八条:办案机关需要将罪犯解回的,应向管辖罪犯服刑监狱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办案机关所在地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等出具的商请解回函;

  (二)办案机关介绍信;

  (三)被解回罪犯所涉案件的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如传票、起诉书等);

  (四)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该文件是最新的、各政法机关正在执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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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看守所执法细则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这里强调的“新罪”需要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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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虽然尚未发布,但是内容比1990年的看守所条例完善了太多,1990年出生的人,现在34岁了吧?

  第二十三条【收押凭证】 看守所凭拘留证或者逮捕证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判决、裁定前未被羁押,作出判决、裁定后需要羁押的,看守所凭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者逮捕证收押。

  已经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案件需要再审的,看守所凭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

  已经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或者侦办其他案件需要解回羁押的,看守所凭案件主管机关的公函和监狱的证明文件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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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地方相关规定,具有参考意义

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公检法机关办理在押罪犯解回再审相关手续的说明》:

办案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需办案单位县级公检法机关出具便函

第二,需市州级以上公检法机关出具公函

福建监狱网《公安、法院、检察院、海关等单位办理解回再审》

申请部门需向监狱提供材料:

1.相关单位介绍信原件

2.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证原件

3.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证原件

4.设区市单位出具的《关于将罪犯解回再审的函》原件

5.《福建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解回再审函》原件

《湖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罪犯解回再审工作规定》

向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申请办理罪犯解回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州)公安局以公函形式向省公安厅出具的《关于商请将罪犯XX解回再审的请示》和《湖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解回罪犯再审申请表》;

(二)被解回再审罪犯所涉案件的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原判决文书复印件、罪犯常驻人口信息表及证明罪犯涉嫌其他犯罪的相关材料;

(三)市(州)公安局介绍信;

(四)至少两名押解人员在有效期内的人民警察证、身份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办理监狱在押罪犯解回再审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地、市级以上公、检、法机关出具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要解回罪犯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因××罪被××法院判处××年、现在××监狱服刑、解回理由、解回期限及羁押地点。

2、负责执行解回罪犯任务的两名以上干警的警官证(工作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在押罪犯临时离监手续的通知

公、检、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将在监狱、少管所服刑的罪犯解回侦查或审判的,应由办案机关写出申请,经省辖市以上公、检、法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由省辖市以上公、检、法机关向省监狱管理局出具正式公函。公函应有文件编号,并具体说明需解回罪犯的基本情况、在押监狱、解回理由、临时离监时间期限及羁押地点。到省监狱管理局办理罪犯临时离监手续时办案机关应有两名以上干警,并携带公函、介绍信、工作证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公函和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留存备查。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后出具《罪犯临时离监通知书》和《准予解回罪犯的函》。

——向查找资料过程中给予支持帮助的各位领导、各位好友衷心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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