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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4-24

 shengyidian 2024-04-30 发布于内蒙古

重点内容解读:


1、2024年4月29日起,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回收报废产品,可以由收购方向自然人开具收购发票;

报废品可以是自己使用过的,也可以是收购的。

      2、同一自然人,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不可以超过500万元(不含税金额);

      3、开票方要是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且符合从事该行业要求的特定条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4、开票方开票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相关证明并进行开票申请;

     5、收购发票需标注“报废产品收购”,由收购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6、收购方处置收购的报废产品适用简易计税,反向发票只能开具普票;适用一般计税的,反向发票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7、资源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本文件发布前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选择简易计税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重新选择为一般计税,以抵扣反向开具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属于简易计税改一般计税的特别规定。

    8、开票方开具的反向收购发票,视同从销售方取得的发票;首次开票时,需取得对方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有资料;

发生退货销售折扣折让、开票有误的,开票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与草蓝字发票需一一对应。

    9、开票方需按规定代反向开票销售方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及、和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个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单个个人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票方需代申报增值税及附加;

    10、销售方销售报废物品,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销售当月预缴0.5%,待次年3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

    11、反向开票的收购废品业务真实性的凭证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

开票方应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十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十八、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
    特此公告。

    附件:

     1.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

          2.“报废产品”类编码

          3.代办税费报告表

          4.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1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申请事由

“反向开票”

申请时间

(年/月/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商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

编号


回收报废产品类别

1.废钢铁□   2.废有色金属□    3.废塑料□

4.废轮胎□   5.废纸□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7.报废机动车□  8.废旧纺织品□    9.废玻璃□ 

10.废电池□  11.其他报废产品□

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计税□  

增值税简易计税□

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起始时间

(年/月)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印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的,需要同步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信息)。

2.填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的,需要同步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或者电子信息)。

3.填写“商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编号”的,需要同步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纸质打印件或者电子信息)。

4.上述三项至少填报一项。

5.“回收报废产品类别”至少填报一项,可以选择多项。

6.“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只能选择一项。如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仅可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

7.关于“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起始时间”:如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填写。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告施行前销售报废产品已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无论勾选增值税一般计税还是增值税简易计税,均填写此前开始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月份。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告施行前销售报废产品未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此次勾选增值税简易计税,则填写申请时间的次月;此次勾选增值税一般计税,则无需填写。

附件2

“报废产品”类编码

合并编码 货物和劳务名称 说明

1110000000000000000 报废产品

1110100000000000000 废钢铁

1110101000000000000 制造性废钢铁 使用钢材制造终端使用商品的边角余料。

1110102000000000000 农业废钢铁 来源于损坏的各种农业设施,如闸、坝、桥、具、工器具等。

1110103000000000000 建筑业废钢铁 建筑工地上拆解下来的各种型号的钢筋、角、槽、板,工程用角、槽、板的下脚料,淘汰报废的建筑设备和工器具。

1110104000000000000 家用废钢铁 家用淘汰产生的废钢铁,例如家电的外皮、钢铁制桌椅家具、办公家具、灶具、厨具、上下水管道、钢制门窗、脚踏工具、健身器材、饮料容器等。

1110105000000000000 机器设备废钢铁 来源于报废的各种机器设备。

1110199000000000000 其他废钢铁

1110200000000000000 废有色金属

1110201000000000000 废铜

1110202000000000000 废铝

1110203000000000000 废铅

1110204000000000000 废锌

1110205000000000000 废稀贵金属 不包括稀土及稀土产品。

1110299000000000000 其他废有色金属

1110300000000000000 废塑料

1110400000000000000 废轮胎

1110500000000000000 废纸

111060000000000000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1110601000000000000 废电视机

1110602000000000000 废电冰箱

1110603000000000000 废洗衣机

1110604000000000000 废空调

1110605000000000000 废电脑

1110606000000000000 废手机

1110699000000000000 其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1110700000000000000 报废机动车

1110701000000000000 报废汽车

1110702000000000000 报废摩托车

1110799000000000000 其他报废机动车

1110800000000000000 废旧纺织品

1110900000000000000 废玻璃

1111000000000000000 废电池

1111001000000000000 废铅蓄电池

1111002000000000000 废锂离子电池

1111003000000000000 废镍氢电池

1111099000000000000 其他废电池

1119900000000000000 其他报废产品

1119901000000000000 其他生活类报废产品

1119902000000000000 报废船舶

1119999000000000000 其他未列明报废产品

附件3

代办税费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代办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办纳税人名称


代办税(费)款所属期起 


代办税(费)款所属期止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品目

计税(费)依据

税(费)率

应纳税

(费)额

减免税(费)额

应代办税(费)额

代办户(次)数

1

2

3

4

5

6=4×5

7

8=6-7

9

10





















合计

--

--


--





--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代办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

税(费)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办纳税人名称:

代办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

手机号码

经常居住地

征收项目

征收品目

计税(费)依据

税(费)率(%)

本期应纳税(费)额

本期减免税(费)额

“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

本期应代办税(费)额

办户

(次)

减免性质代码

减免税(费)额

减征比例(%)

减征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10×11

13

14

15

16=(12-14)×15

17=12-14-16

18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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