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TODAY “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 编者按 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中,主持人贺小荣副院长提到了行政审判庭“六个一”联动对下指导机制。“六个一”即“一网一微一会一刊一书一讲堂”:“一网”就是充分利用“法答网”,及时发现下级法院急需解决的法律适用难题;“一微”就是对于较为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通过最高法行政庭微信公众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观点争鸣”栏目,引导全国行政法官进行讨论;“一会”就是综合各方意见后报请行政庭主审法官会集体研究决定;“一刊”就是对政策性较强或者较为敏感的问题与答复,通过内部刊物《行政审判通讯》予以刊载并答疑;“一书”就是对于有普遍法律意义且适宜对外公开的问题与答复,撰写解读性文章,通过《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集刊(双月刊)予以指导。“一讲堂”就是对于地方法院亟待解决的司法政策、司法理念、裁判标准等问题,通过开设“行政审判讲堂”进行立体联动,并利用专家授课后预留的30分钟,由最高法院行政庭同志通过视频方式答疑,以统一裁判理念和观点,努力实现四级法院类案同判。“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的答疑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梁凤云副庭长作答。 答疑实录 问题1: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64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 答疑意见: 《行诉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答疑意见:
答疑意见: 关于复议机关是否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问题。
答疑意见: 业主委员会能否直接作为行政机关罚款对象的问题,实质是业主委员会是否属于行政管理对象的问题。问题5:行政机关答复该信息属于工商登记资料等信息的,应当如何裁判? 答疑意见: 第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实践中,就工商登记资料申请公开引发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均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7款的规定,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户籍信息等特殊类型的政府信息,虽然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但是因为这些信息的特殊性,其申请人资格、公开对象、公开范围、公开程序等,都与其他普通的政府信息公开有明显的区别。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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