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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站式服务-欧盟机制和非欧盟机制

 哥ing 2024-04-30 发布于北京

一、OSS家族

上一篇文章说到的进口机制(IOSS)欧盟特别机制中的一种。特别机制中还有两种,分别称为欧盟机制和非欧盟机制。这三种特别机制有以下共同点:

第一,都是是增值税电子商务一揽子机制(VAT e-commerce package)的一部分。都会在远程商品销售中用到;

第二,都是便利化申报措施,顾名思义,都是“一站式服务”(One Stop Shop);

第三,使用同一张申报表。

三者的不同点主要在用途方面。进口机制适用于第三国货物进口到欧盟,而后两种机制(欧盟机制和非欧盟机制)主要适用于已经位于欧盟的货物。此外,后两种机制还适用于服务。另外在欧盟机制和非欧盟机制之间,适用范围划分有些乱,不能根据其名称望文生义去理解其适用范围。这个问题说来话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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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申报的共同祖先是2015 年 1 月 1 日推出的迷你一站式服务(MOSS)MOSS让向欧盟消费者提供TBE务的应税人可以只在一个成员国申报和缴纳其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产生的应缴增值税。MOSS适用的供应范围很窄,仅限于电信、广播和电子化(TBE)服务,但是主体范围较宽,欧盟内部和外部应税人都可以使用。根据适用的主体不同,MOSS从一开始就区分为欧盟机制和非欧盟机制。也就是说,在MOSS时代,欧盟机制和非欧盟机制的服务范围是相同的,都是针对TBE服务;而使用人不同,分别是欧盟的应税人和非欧盟的应税人。

由于其便利性受到好评,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欧盟将MOSS的思路进行了推广,形成一个更大的一站式服务系统(OSS)。OSS的应税供应范围扩大到了所有 B2C 服务欧盟内部商品远程销售。在扩围过程中,欧盟机制和非欧盟机制的适用范围都得以扩大,但是扩大的程度并不对称。非欧盟机制的供应范围从TBE服务扩大到了所有B2C服务,但是主体范围没有扩大,仍只限于非欧盟应税人;而欧盟机制的供应范围和主体范围都得以扩大。其中供应范围不仅包括所有B2C服务,还包括所有远程商品供应。在主体方面,B2C服务的适用主体限于欧盟应税人,但远程商品供应的适用主体则包括所有欧盟以及非欧盟应税人。也就是说,这次扩围过程中,远程商品供应全部划分给了欧盟机制,没有分给非欧盟机制,造成了非欧盟应税人也可能适用欧盟机制的情况。鉴于远程销售的主力是电子中介,而电子中介可能在欧盟之内和欧盟之外同时设立,这么做大概是为了方便电子中介,避免同时用两个系统吧?名称别扭是件小事,管用就成。

这次扩围的同时还新增了一个进口机制。因此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一站式服务”就涵盖三个特别机制:非欧盟机制、欧盟机制和进口机制。这些机制加上上一篇文章中介绍的进口特别安排(请参考报关人代缴税款-欧盟的低值进口货物特殊安排),都见于《增值税指令》标题VII“特别机制”之下的第六章相应各节。该章标题为“应税人向非应税人提供服务以及远程销售商品以若干特定国内供应”,包含第358直至369zc条。

总结一下,三种机制用范围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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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站式服务(OSS)申报表

一站式服务下的三种特别机制允许应税人通过其识别号所在成员国的门户网站,向其他成员国申报和缴纳增值税。这些机制是非强制性的。一站式服务简化了向欧盟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增值税义务,使供应方可以只在一个成员国以电子方式为其向其他 26 个成员国注册增值税,同时用一份申报表申报增值税,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供应方只用一种语言便可与所有成员国税务机关接洽,处理整个欧盟境内的销售。在一个成员国(识别号所在成员国)注册“一站式服务”( OSS )机制的应税人应以电子方式提交“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OSS VAT returns)。“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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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三种机制共用一张“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但其信息在申报表上分三栏分别列示。因此,申报前需要搞清楚那些供应可以用OSS申报表申报,以及该供应属于哪种机制。这方面请参考本文第一部分。

增值税申报表在非欧盟和欧盟机制下按季度提交,税期为日历季度;在进口机制下则按月提交,税期为日历月。每个税期都应提交“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如果在此期间在欧盟内没有提供任何供应,则应提交“零申报”。“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应需支付款项)必须于申报税期结束后的下个月最后一天前提交。如果应税人选择使用其中一种机制,必须使用相关“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在该特定机制下的所有供应。这些“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与已支付的相关增值税,将一并由识别号所在成员国通过一个安全的通信网络转发给消费者所在的各成员国。

如果应税人还进行特别机制适用范围之外的其他供应(例如非远程销售),还应当向其所在成员国就其他供应提交该成员国规定的增值税申报表。这种报表称为国家增值税申报表,跟“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并行,井水不犯河水。

“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涵盖应税人向各消费所在成员国的客户所提供的适用范围内的供应。欧盟机制下,应税人应划分供应类别并说明商品和服务的供应详情。针对服务,应税人必须将由识别号所在成员国提供的服务与由非识别号所在成员国的固定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分别列示。针对商品供应,应税人须按照发送/运输商品启程地成员国分别列示。

识别号所在成员国将“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依消费者所在成员国进行划分,并将相关信息转交给消费者所在和成员国。如果是欧盟机制,还将转交给(各)固定经营场所所在成员国和商品发送或运输启程地成员国。识别号所在成员国为每一份“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生成一个单一参考号,并将该号码告知应税人/中间人。该号码十分重要,应税人在进行相关税款支付时必须注明这一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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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时应税人应向识别号所在成员国缴纳值税,支付时须注明该增值税申报表的单一参考号。不过,如果在提交申报时并未付款,则最迟必须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支付。也就是说,支付日期最迟是在申报表所涵盖税期结束后的下个月最后一天。应税人按增值税申报表所列总额(即:包括所有消费所在成员国)缴纳增值税,然后由其识别号所在成员国转交相应税款有关消费所在成员国。

款项是在到达识别号所在成员国的银行帐户时,方被视为已支付。此外,“一站式服务”机制下,识别号所在成员国不能就应缴税款提供分期付款或类似的延迟支付机制。延迟支付只能与相关消费所在成员国直接联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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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欧盟机制的例子

由于篇幅所限,本篇接下来我们重点介绍一下非欧盟机制。例如一家菲律宾公司向欧盟各国的个人提供直播服务,则该公司应当向个人客户所在国缴纳增值税(请参考辨错了证,开错了药,后果很严重-流服务公司案例)。如果个人客户遍布欧盟各个成员国,那么这个菲律宾公司就应当在各成员国注册增值税,向各国分别申报增值税。这很不方便,但是在非欧盟机制下,该菲律宾公司可以在欧盟某一国一站式申报欧盟各成员国所有增值税。

非欧盟机制适用于向欧盟客户提供的B2C服务。只有非设于欧盟的应税人(供应商),即未在欧盟境内设有公司或固定经营场地的应税人,方可使用非欧盟机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这种机制称为非欧盟机制。即使该应税人已在一个特定成员国为 B2C 服务以外的其它供应注册增值税,其也仍可为 B2C 类供应使用非欧盟机制进行申报。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可通过非欧盟机制申报的常见 B2C 服务供应如下:

l由非设于欧盟的应税人提供的住宿服务;

l文化、艺术、体育、科学、教育、娱乐或类似活动(如博览会和展览)的入场费;

l交通运输服务;

l为有形动产提供的估值和其它服务;

l辅助运输活动(如装卸、搬运或类似活动);

l与不动产有关的服务;

l租用交通运输工具;

l在船舶、飞机或火车等交通工具上提供餐厅和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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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欧盟机制下,如果应税人在欧盟内既未设有业务也无固定经营场所,那么理论上可自行选择任何一个成员国作为其识别号所在成员国。该成员国将配发给应税人一个单一增值税识别号(号码格式为 EUxxxyyyyyz)。这一增值税识别号只能够用来申报非欧盟机制下的相关供应。

仍以上述菲律宾公司为例。假设该公司向位于德国、法国和匈牙利的客户提供直播服务。假设该公司同时还在德国供应B2B 商品,且在德国为商品供应注册了增值税,但选择在法国(识别号所在成员国)使用非欧盟机制申报直播服务相关增值税。那么其必须使用在法国的 OSS 为适用特别机制的所有直播服务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包括向德国客户提供的直播服务。同时,该菲律宾公司在德国从事的B2B 商品供应则需用德国国家增值税申报表申报。

一站式申报表没有进项抵扣栏,说明该机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那么进项税如何处理呢?上例中,如果该菲律宾公司在德国产生进项税,则可通过德国国家增值税申报表抵扣其产生的任何德国增值税。但是对于该菲律宾公司产生的任何法国或匈牙利进项税,就无法在德国申报表上抵扣了,只能根据《第 13 指令》分别向该两个成员国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退税申请。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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