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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言聊自然|土地预告登记,小切口带来营商环境大变化(中国自然资源报20240430日第六版 土地)

 神州国土 2024-04-30 发布于河北

□ 方黎明

  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土地预告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证明的消息不时传出,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从运行情况看,绝大多数“预转让”在达成条件后“预转本”,完成物权的转移,很好地盘活了资源。且此举与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冲突,也获得了政策层面的支持。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明确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除社会关注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已经办理该项业务或者正跃跃欲试的企业,更加关心这一业务的利弊、怎样办理以及如何规范相关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且不论预告登记的是一种物权,抑或仅是一种债权保全手段,其与土地使用权的结合,发生“化学反应”后形成的影响的确不一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设置这两个条件的初衷,是防止“炒地”行为,但也给不少经营主体带来困扰:一是拿地之后因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不能立即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困难,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二是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因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易形成转让人无能力开发建设、拟受让人担心风险不敢投资建设的局面。

  从各地开展土地预告登记实践看,在土地一级市场,拿地企业支付首期土地出让价款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按规定可凭借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后续审批手续,从而保证项目进度。比凭借土地出让合同办理等方式更为规范便捷,较之缴清全款才能办理于企业更是大利好,不仅可以显著减轻短期资金压力,还利于后续融资等。在土地二级市场,这一结合更是一种突破。受让方在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后,更容易下定投资决心,对发展也更有信心。这于企业是闲置资产的盘活,发展机会的增加;于地方政府,是土地资源闲置风险降低,产业规划落地。

  可以说,土地预告登记这一小切口,不仅扩大了预告登记覆盖面,还成为活跃和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一种好方式,带来了营商环境的大变化。

  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既要正视经营主体的需求和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申请办理土地预告登记,也要从规范申请材料、“预转本”条件认定等方面完善土地预告登记操作层面政策。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要明确预告登记证明使用效力和范围,引导转让双方以合理的约定,积极应对物权效力待定风险;约束规范交易主体和对象,如明确以划拨、协议出让、“标准地”出让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转让时不适用土地预告登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做好交易后合同履约监管,确保土地要素高效用于产业发展,从而让土地预告登记发挥出更大的正能量。

  (作者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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