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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全流程:八步流程(下)

 竹林听雨一梁濛 2024-04-30 发布于浙江

感谢阅读、点赞、分享,我们共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医学和法学进步。

文章篇幅较长,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今天分享下篇。

上篇内容请点击链接查看:医疗纠纷全流程:八步流程(上)

在医疗服务领域,纠纷的发生常有发生。无论是医务人员还是患者,都希望能够在遭遇纠纷时,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流程。本文旨在探讨医疗纠纷案件的办理流程,以八个关键环节为线索,揭示其中的要点与注意事项。对于律师、医生和患者而言,了解这一流程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彼此的权利与责任,并在纠纷解决中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从基本构成要素到责任承担范围,每一个环节都蕴含着法律与医学的交融,是一场权益与正义的较量。让我们一同深入探讨,了解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合理处理医疗纠纷。

五、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前提下,避免医患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失衡而激化医患矛盾。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需要合理分配给双方当事人。患者需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而医疗机构则需要提供抗辩事由的证据。

(一)诊疗损害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患方证明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无法提交过错、因果关系证据的,可以申请鉴定。

医疗机构对免责或减责等抗辩事由举证。

(二)侵害知情同意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情形下,举证责任同诊疗损害责任,患者承担上述责任认定的四项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实行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缓和,过错认定即判断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应允许患者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申请鉴定并进行举证。

除了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不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外,其他情况均应有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程度尽到具体的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举证责任。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情形下,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三)医疗产品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患者举证证明其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且受到损害,损害与使用医疗产品或输入血液间有因果关系,无法提交因果关系证据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机构及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输入血液合同等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

六、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鉴定内容包括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鉴定程序由当事人申请启动,法院可依职权启动。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 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 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 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 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 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的目的是借助专家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辅助法官对专门性事实问题作出判断,以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判。

(二)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启动为辅。

(三)鉴定材料质证:

鉴定材料应符合证据属性,经过质证,对鉴定材料没有意义,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将鉴定材料交给鉴定机构鉴定。

对病历资料的审查,看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是错别字、书写不规范等审查是否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的,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形式上的瑕疵,还是内容明显矛盾或错误而且不能得出合理解释,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病历资料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应终止鉴定。

(四)鉴定意见审查:

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对重新鉴定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重新鉴定:

  • 对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出庭

患者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审查同意或者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鉴定人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专家辅助人制度

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

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七、责任承担

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责任主体可能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发出邀请的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产品责任,患者可以请求侵权医疗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可以追偿;
  • 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也可向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追偿。

八、赔偿范围

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惩罚性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根据鉴定意见和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一)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
  • 误工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 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后续治疗费。

(二)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采信的鉴定意见的伤残等级,结合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责任的比例确定。

(三)惩罚性赔偿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办理流程中,我们整合整个案件流程和环节,将其划分为八个关键环节,涵盖了基本构成要素、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分析、抗辩事由、举证责任分配、鉴定意见、责任承担以及赔偿范围等方面。透过这些环节的解析,不仅加深了对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流程的理解,也有助于律师、医生和患者对其中的权利和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通过合理的举证与审查,以及专业的鉴定与判决,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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