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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案例】纳税争议“双前置”的司法“超越”——鹏祥公司诉山西省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岸居居 2024-05-01 发布于广东

【法税案例】

日前,山西省高院对外公布了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以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导向,涉及的被诉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复议以及行政不作为,所涉行政执法领域包括房屋征收、道交管理、市场监管、治安管理、工伤认定、纳税争议等,与食品安全、房地产纠纷、营商环境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关系密切。

其中,案例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鹏祥公司诉山西省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值得税务干部和企业重点关注。书生思考有三:

1.此案例一发,是否会导致稽查处理处罚案件依次模式通过直接起诉处罚而绕开征税行为争议解决“双前置”的限制?征管法88条会否因此而成为“跛脚鸭”?

2.征管法修订呼声不断,实务中,纳税人对88条意见很大。立法迟缓前提下,司法实践能否通过系统解释、调解等方式来实现“超车”?

3.其他地区的税务机关面对此情形要不要“跟”?不跟有没有风险?

带着上述思考,我们来学习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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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21年12月28日,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由对鹏祥公司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鹏祥公司补缴增值税、滞纳金共计400余万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鹏祥公司罚款5万元。鹏祥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由于纳税争议依法属于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鹏祥公司遂向山西省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税务处理决定。山西省税务局认为,鹏祥公司未依法履行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清税前置程序,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遂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鹏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山西省税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基于同一事由对鹏祥公司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个决定系关联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情况下,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明显存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争议案件要求复议前置、清税前置。鹏祥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清缴税款很可能会丧失权利救济机会,并且还有可能造成违法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且与生效裁判相悖。鉴于此,人民法院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着眼,能动司法,积极作为,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利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府院沟通协调机制等,最终促成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主动撤销诉涉税务处理决定,鹏祥公司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保护中小企业就是保障就业和促进经济活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坚持保护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秉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没有把解决行政争议局限在“针对争议焦点一判了之”的层面,而是拓宽视野,着眼于为中小企业脱困减负、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主动协调行政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通过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方式一次性解决争议,避免了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空转,实现了公正和效率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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