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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科普】九大危险作业的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acerbookstore 2024-05-06 发布于天津

阿尔山市应急管理局带您一起学习

九大危险作业的风险分析与安全措施

这里提到的作业,并不是指学生写的作业,而是工作,像我们常见的那种高空作业,虽然工资非常高,但是危险系数是非高的,尤其是接触那些,电火类的作业,就更容易引发人员伤亡。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纠正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不伤害生命比不伤害情面更重要。

下面就给大家科普一下九大危险作业是什么?

(1、动火作业;2、临时用电作业;3、受限空间作业;4、高空作业;5、抽堵盲板作业;6、吊装作业;7、动土作业;8、断路作业;9、设备检修)



01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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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1

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①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②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

③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④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⑤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2

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一块隔断,挂牌,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3

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

①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闭。

②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4

泄漏电流(感应电)危害

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5

火星飞溅

①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②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6

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

①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m。

②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

7

电、气焊工具有缺陷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

作业过程中,易燃物外泄

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9

通风不良

①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

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10

未定时监测

①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②做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③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

11  

监护不当

①监火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

②监火人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12

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灭火器、砂子、铁铣等)。

②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预启动状态。

13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下釜、高处、抽堵盲板、管道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4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级动火作业证》。



02吊装作业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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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1

无证操作

吊装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

指挥混乱

非紧急意外情况下,现场专人统一指挥,信号明确。

3

无警戒线或警示标志

有完善的吊装方案,划定警戒线,设置安全标志,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

4

作业条件不良

①夜间作业现场要有足够的照明。



②遇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须停止作业。

5

未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②超负荷或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③斜拉重物不吊;

④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⑤重物下站人不吊;

⑥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⑦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⑧棱刃物件没有放垫措施不吊;

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⑩重物超过人头不吊。

6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①吊装过程中如需阻断道路交通,应办理《断路作业证》。

②吊装现场,作业人员登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应办理《高处作业证》。

③涉及其他危险作业须办理相关作业证。



03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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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1

违章作业

①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气安全作业证。

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 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

③所有临时用电线路,不得采用裸线。

④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2

电缆损坏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设深度大于 0.7 米。

3

配电盘、配电箱短路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4

防止设施损坏

①临时用电设施应有漏电保护器。

②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应符合要求。

5

防止火灾爆炸

所使用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须达到相应的防爆要求。

6

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



0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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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1

隔绝不可靠

①与该设备连接的物料、蒸汽、氮气管线使用盲板隔断,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②拆除相关管线

2

机械伤害

办理设备停电手续,切断设备动力电源,挂“禁止合闸”警示牌,专人监护。

3

置换不合格

置换完毕后,取样分析至合格。

4

氧气不足

设备内氧含量达18~21%。

5

通风不良

①打开设备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

②采用强制通风。

③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

④采用管道空气送风,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通入氧气补氧。

⑤设备内温度需适宜人员作业。

6

未定时监测

①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

②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③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

7

触电危害

①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风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②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8

防护措施不当  

①在有缺氧、有毒环境中,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②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③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扒渣服 耐酸靴 耐酸手套  护目镜。

9

通道不畅  

设备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10

监护不当

①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②监护人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不得脱离岗位;

③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11

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设备外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②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12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动火、高处、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3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14

设备内遗留异物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设备内外,不得遗留工具及其它物品。



05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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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1

作业人员不熟悉作业环境或不具备相关安全技能

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按《高处作业证》内容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2

作业人员未佩戴防坠落防滑用品或使用方法不当或用品不符合相应安全标准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拴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前要检查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作业中应正确使用。

3

未派监护人或未能履行监护职责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

4

跳板不固定,脚手架、防护围栏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应符合相关安全规程。

5

登石棉瓦、瓦檩板等轻型材料作业

在石棉瓦、瓦檩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作业。

6

登高过程中人员坠落或工具、材料、零件高处坠落伤人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空中抛接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7

高处作业下方站位不当或未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高处作业正下方严禁站人,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8

与电气设备(线路)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未采取有效的绝缘措施

在电气设备(线路)旁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9

作业现场照度不良。

高处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0

无通讯、联络工具或联络不畅

30米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并将联络相关事宜填入《高处作业证》安全防范措施补充栏内。

11

作业人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职业禁忌症或健康状况不良

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酒后人员及其他健康状况不良者,不准高处作业。

12

大风大雨等恶劣气象条件下从事高处作业

如遇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应停止高处作业。

13

涉及动火、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动火、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4

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06 断路作业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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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1

标识不明,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交通,引发事故

①作业前,施工单位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②交管部门审批《断路作业证》后,立即通知调度等有关部门。

2

作业期间,无适当安全措施或不到位,引发交通事故或人员伤害事故

①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②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③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3

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不彻底,阻碍交通,能上能引发事故

①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报交管部门。

②交管部门到现场检查核实后,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

变更未经审批,引发事故

①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②在《断路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5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高处、动土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证》。



07盲板抽堵作业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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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1

盲板有缺陷

盲板材质要适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盲板应有一个

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应选用与之相配的垫片。

2

危险有害物质(能量)突出

①在拆装盲板前,应将管道压力泄至常压或微正压;

②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目板作业;

③气体温度应小于60℃;

④作业人员严禁正对危险有害物质(能量)可能突出的方向,作好个人防护。

3

明火及其它火源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使用防爆灯具;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4

操作失误

①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

②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5

通风不良

①将门窗打开,加强自然通风;

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6

监护不当  

①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②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

7

应急不足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应到现场,作好应急准备。

8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动火、受限空间、高处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9

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08 破土作业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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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1

管线、电缆破坏,造成事故

①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②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③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④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抓斗等机械工具。

⑤已按施工方案图划线施工

⑥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

发生坍塌

①多人同时挖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②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地脚的办法,挖出的土方不准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③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等必须设支撑,开挖前,设法排除地表水,当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时,要采取排水措施。

④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⑤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

出现中毒

①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②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

③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边坡。

4

造成坠落

①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②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B防爆灯。

③作业人员上下时要铺设跳板。

5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高处、断路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动土作业证》。



08吊装作业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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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1

无证操作

吊装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

指挥混乱

非紧急意外情况下,现场专人统一指挥,信号明确。

3

无警戒线或警示标志

有完善的吊装方案,划定警戒线,设置安全标志,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

4

作业条件不良

①夜间作业现场要有足够的照明。



②遇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须停止作业。

5

未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②超负荷或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③斜拉重物不吊;

④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⑤重物下站人不吊;

⑥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⑦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⑧棱刃物件没有放垫措施不吊;

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⑩重物超过人头不吊。

6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①吊装过程中如需阻断道路交通,应办理《断路作业证》。

②吊装现场,作业人员登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应办理《高处作业证》。

③涉及其他危险作业须办理相关作业证。



09设备检修作业风险及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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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动设备检修时,误操作电、汽源产生误转动,会危及检修作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设备(或备件)较大(重)时,安全措施不当,可发生机械伤害,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安全措施:

检修作业前,必须联系工艺人员将系统进行有效隔离,把检修设备、管道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排净、冲洗、置换,分析合格,办理《作业许可证》。

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熟知工作内容,特别是有关部门签署的意见,在作业前和作业中均要认真执行。

拆卸的零、部件要分区摆放,善加保护,重要部位或部件要派专人值班看守。

在修理带电(汽)设备时,要同有关人员和班组联系,切断电(汽)源,并在开关箱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等。

作业项目负责人应落实该项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及审批;对于危险性特大的作业,应与作业区域安全负责人一起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在使用风动、电动、液压等工具作业时,要按《安全操作使用说明书》规范操作,安全施工。

设备(或备件)较大(重),需要多工种协同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令行禁止。

加强油品类物质管理,所有废油应倒入回收桶内。

作业完成后,工完料净场地清,做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

防止机械伤害的主要防范措施

一、检修机械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和设专人监护的制度。

机械断电后,必须确认其惯性运转已彻底消除后才可进行工作;

机械检修完毕,试运转前,必须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确认机械部位人员全部彻底撤离才可取牌合闸;

检修试车时,严禁有人留在设备内进行点车。

二、对人手直接频繁接触的机械,必须有完好紧急制动装置。

该制动钮位置必须使操作者在机械作业活动范围内随时可触及到;

机械设备各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防护装置;

各人孔、投料口、螺旋输送机等部位必须有盖板、护栏和警示牌;

作业环境保持整洁卫生。

三、各机械开关布局必须合理,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便于操作者紧急停车;

避免误开动其他设备。

四、对机械进行清理积料、捅卡料、上皮带腊等作业,应遵守停机断电挂警示牌制度。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大的机械作业现场,非本机械作业人员因事必须进人的,要先与当班机械作者取得联系,有安全措施才可同意进人。

六、操作各种机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能掌握该设备性能的基础知识,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作业中,必须精心操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无证人员开动机械设备。

七、供电的导线必须正确安装,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漏电的地方。

八、电机绝缘应良好,其接线板应有盖板防护。

九、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无损,其带电部分不得裸漏在外。

十、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禁止使用110伏或220伏的电压。

十一、操作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先空车运转,确认正常后,再投入使用。

十二、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不得用手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

十三、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十四、工作结束后,应关闭开关,反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

应急普法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发生“一般事故”,也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贾某担任南京一公司的电焊组组长期间,因招聘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且未向上级部门或项目组报备,致使舒某独自一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

    最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贾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请注意,该案例是因招聘无证人员!

    再看几个案例,是无资质作业、持假证导致他人死亡,被判刑案例:

    案例一:张荣军于2016年4月2日7时许,为赶工期,将巩义市东区正和紫荆城建筑工地19号楼18楼楼顶的钢筋运送到一楼东面的钢筋加工区,在没有塔吊司机可用的情况下,没有驾驶塔吊资质的张荣军私自进入塔吊驾驶室驾驶塔吊,由被害人秦某往塔吊吊钩上捆送钢筋,当张荣军驾驶塔吊吊起第六捆钢筋时,塔吊的吊绳断裂,吊钩及钢筋掉下,塔钩砸住秦某头部致秦某死亡。最终被告人张荣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无证司索工瞎指挥塔吊作业,致2死2伤!2018年10月13日7时19分许,江苏省徐州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郑集水厂工程在建工地塔吊吊运材料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1人直接死亡,1人因呼吸心跳骤停经徐州市二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王金花,负责信号司索工作,无证作业明知长短不一的货物不能放在一起吊运,且在未知载荷大小的情况下,仍冒险指挥塔吊作业,致使塔吊超载。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三: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东明县城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一名建筑工人意外被砸死亡。案件的调查出现了塔吊司机不认识字,对于塔吊司机资格证的来源,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2019年4月16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办法》明确了七种案件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其中第一种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一般事故”,

也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可能有的人会有疑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则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那么,贾某为何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呢?

此“重大”非彼“重大”

实际上,此“重大”非彼“重大”。判定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该司法解释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表现为三种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因招聘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致使舒某独自一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

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包括三种情形: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可见,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零容忍”,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刑拘

2021年9月15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

浙江省通报了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其中3起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案件。目前,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行刑衔接类

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01

浙江省德清县李某某、徐某某伪造、买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2020年8月25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新市镇浙江亿华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杨某某等7人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在应急管理部信息查询平台中未查到相关记录。之后,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大理市应急管理局发函核实上述7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相关信息。

经核查,杨某某等7人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均为假证,2021年3月16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处理。经进一步查证,上述假证系李某某、徐某某非法伪造、买卖,两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之规定,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4月12日和24日,德清县公安局分别对李某某、徐某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12月24日,李某某被德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02

浙江省浦江县石某某、江某某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2021年11月18日,浦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石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查询系统中查询到相关信息。经现场询问,石某某承认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该证件是他从制售假证的江某某处购买。进一步调查发现,石某某还以牟利为目的当上了贩卖假证的“中间商”,从中为聂某某、祝某某、洪某某三人提供了假证并赚取了相应的差价。

 经核查,聂某某、祝某某、洪某某三人购买并持有假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之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江某某、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之规定,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浦江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浦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2021年11月26浦江县公安局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江某某、石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03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沈某某、陈某某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2021年4月25日,吴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织里镇湖州金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员工特种作业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电焊工包某某使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系假证。经询问,包某某的假证是从农贸市场口张贴的小广告上获得制假者信息并购买。吴兴区应急管理局针对这一情况对属地园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另有4人也持假证开展特种作业,该4人假证与包某某所持假证为同一购买渠道,吴兴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将此案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月28日,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本案立案侦查。11月11日,湖州市公安局在湖南省娄底市抓获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陈某某。

 经核查,沈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之规定,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现两人已被立案侦查并采取逮捕、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二、行政处罚类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1

浙江省桐乡市浙江辕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2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辕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5名,按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该公司并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浙江辕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另外,调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5月13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浙江省长兴县新丰建材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18日下午,长兴县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新丰建材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共有从业人员10名,按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该企业自2020年5月以来并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新丰建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另外,调查发现该企业还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2月27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合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波鑫丰泰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1日,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鑫丰泰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130余人,按规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该公司只配备了三个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前完成整改,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宁波鑫丰泰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另外,调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等作业场所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020年12月31日,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合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浙江省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28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10名,按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该企业在2021年3月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离职后就一直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另外,调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月27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局对该公司合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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