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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亏大了!”云南,男子汇款2.5万,却被柜员误操作汇出25万

 donglianghua 2024-05-08 发布于山东
“银行亏大了!”云南,男子汇款2.5万,却被柜员误操作汇出25万,男子三观挺正,好言相告,却被柜员怒怼:“银行不会出错!离柜概不负责!”可把男子气坏了,直接让收款方把钱取出来随便花,银行一对账,少了22.5万,强硬的要求男子还钱,被拒后,3次起诉法院,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陕西.澄城融媒)

刘鹏刚走出银行,还没等他给供货商龙军打去电话,对方的电话迫不及待打了进来。

“刘总,你的钱我收到了,我想问一下,是你打错啦,还是多出来的是预付款?怎么多出22.5万?货到付款就行,咱们合作这么多年,你得人品我信得过。”

龙军是刘鹏的供货商,两人合作多年,初期是款到发货,因为彼此没建立信任关系。

时间长了,没收到货款龙军照发不误,因为,他知道刘鹏是个信守承诺的人。

两人这么多年,一来一往,彼此信任,从来没差过事。

但是,两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也就是几万块钱,今天突然多了22.5万,龙军猜测应该是刘鹏转错了,就打电话问一下。

刘鹏一头雾水,他这才仔细查看汇款单,我的妈呀,他汇款2.5万,单子上竟然显示是25万。

很显然,柜员汇错了款,还好自己还没走,否则再折返回来多耽误事。

刘鹏赶紧跑进营业厅,找到给自己办理业务的窗口,问柜员是不是汇错款了?

没想到,正忙着的柜员也不知道是气不顺,还是平时态度就这么恶劣,她没等刘鹏说完,就直接柳眉倒竖,把他给一顿怼:“开什么玩笑,银行不可能出错!”

然后,柜员拿起“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往柜台上一摔,头也不抬,继续她的操作。

可把刘鹏气的不轻,真是不识好歹啊。

他的提醒义务已经尽到了,既然人家把自己好心当成驴肝肺,自己何必自讨苦吃呢。

于是,也不惯着对方的刘鹏,气鼓鼓走出银行,他直接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一说,然后告诉龙军:“听我的,你把钱全取出来随便花,一点毛病没有。”

龙军还真把钱取了,既然你银行白送我22.5万,主动给你送回去你还不要,那不花白不花。

这下子柜员摊事了,晚上她一盘点,顿时吓得花容失色,有22.5万的亏空。

她一查账,发现错误出在刘鹏这笔2.5万汇款上,当时她手一抖,忘了点小数点,就这么出了岔子。

她这才想起来,她责怪刘鹏不把话说明白,否则也不可能现在才发现。

一般情况下,自己工作失职有错在先,给客户打电话追回多汇的钱,起码要态度诚恳,语气谦卑。

柜员先去找的龙军,接通电话,她声色俱厉的让龙军还钱,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没想到,龙军根本没惯着柜员:“客户给我汇来的,你找我找的出吗?”

一句话把柜员噎的面红耳赤,她气愤的挂断电话,直接又给刘鹏打了过去。还是一副盛气凌人的语气,她威胁刘鹏,如果不把钱还回来,就等着吃官司吧。

柜员的态度,直接把刘鹏惹毛了,他掷地有声的回怼柜员:

“离柜概不负责,是不是从你嘴里说出来的?我尽了提醒义务了,是你说你们银行不会出错,钱时你转的我又没收到,你凭啥跟我要?”

柜员又被怼了一顿,彻底傻眼了,银行觉得自己理直气壮,竟然直接起诉到法院,他们对胜诉胸有成竹,没想到3场官司打下来,最终的结局,让他们瞠目结舌。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离柜概不负责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因其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所以,上述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和依据的。

2、银行先以龙军不当得利告上法庭,败诉后,又起诉刘鹏,再次败诉,又回头起诉了龙军。

《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根据;
(二)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三)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
(四)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与损失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银行认为,柜员因一时疏忽,多转给龙军22.5万,银行损失22.5万。而龙军不当得利22.5万,龙军的不当得利和银行的蒙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银行要求龙军返还不当得利。

但龙军认为,他没有参与,属于善意第三人,钱花的一干二净,没义务返还。

法院支持了龙军的诉求。认为,这是银行和刘鹏之间的合同纠纷,和龙军无关,判决银行败诉。

银行直接又把矛头对准刘鹏,第二次起诉了他,认为他属于不当得利,不是他汇款,还不会发生这么多事。

但刘鹏认为他尽到了提醒义务,钱没转到他卡上,他没义务返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银行再次败诉。

3、银行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银行认为刘鹏和龙军恶意串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但龙军是既得利益者,应该返还。

法院认为银行的指控没有依据,第三次判决银行败诉。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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