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有权保管子女的证件。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94号(2024年4月7日判决) 案情: 1、经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所有, 2、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将女儿的出生证返还给原告。 3、原告认为:无论是从抚养权归属的角度、便利抚养权人行使完整抚养权的角度,还是有利于被抚养子女利益的角度,都应当将出生证等证件交由抚养权人即原告持有;被告恶意取走女儿的户口本、出生证等材料,引发诸多严重后果,原告无法将女儿户籍恢复原状。 4、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广州中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并没有失去监护权,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改变。本案中,虽然离婚判决确定女儿由原告抚养,但被告与女儿之间的母女关系并未改变。原告基于离婚后女儿由其携带抚养,就要被告返还女儿的出生证件,理据不足。在此,本院也需要告知被告,被告在处理有关女儿的证件材料时,应本着保护女儿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女儿合法权益的出发点来解决相关问题,不能对女儿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故维持原判。 笔者分析: 当事人请求起诉返还第三人的身份证件,本身不具备诉讼的利益,但双方存在监护关系、抚养关系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使权利。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作为父母,双方均是子女的监护人,都有权保管子女的证件;当需要使用子女证件办理户籍、入学、就业等业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如果一方使用证件侵害子女权益的,另一方也可以主张撤销相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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