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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孩子偷转父母微信款给同学保管消费,每笔账该怎么算?

 神州国土 2024-05-11 发布于河北
基本案情

张小某与李小某曾为南宁市某中学同班同学,两人于2023年7月份初中毕业。2023年2月至7月间,因张小某父母严格控制零花钱,为套取零花钱,张小某利用其掌握父母微信支付密码的便利,未经同意使用父母手机时前后20余次通过微信将父母银行账户的存款转账至李小某的微信账户,并以已经支付李小某保管费为由要求其负责保管,转账金额合计44000元。   

上述款项转入李小某使用的微信账户后,相关款项的使用消费均由李小某控制密码开支,其中一部分支付李小某保管费、帮忙道歉的报酬,一部分由张小某个人通过扫码支付给商家后换取现金进行消费娱乐,一部分由张小某个人用于各类消费娱乐,一部分是李小某未经张小某同意用于自己的各类消费娱乐,一部分由张小某、李小某共同消费娱乐等。

2023年7月16日,张小某的父母发现张小某擅自通过微信账户将款项转到李小某微信账户的事情后,要求李小某的父母退回全部的金额。当天,李小某的父母将微信账户中仅剩余的5000元退回后,李小某的父母了解到李小某也使用了部分款项,又补偿返还了10000元。

张小某的父母认为李小某应当将收取的款项全部退还,遂将李小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9000元。


法院审理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某擅自将父母银行账户的款项转至李小某的微信账户,并以支付报酬为对价委托李小某保管,双方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

因张小某、李小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小某与李小某之间达成的保管合同关系与双方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不具备订立保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张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因此,两人之间的民事保管合同关系无效。既然合同无效,李小某应把其保管的微信账户尚未使用的款项5000元予以返还。

同时,对于已经使用不能返还的39000元,因张小某与李小某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对于能够核实使用人的款项,应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对于无法核实使用人的款项,按各自承担一半的原则处理。经核算,李小某应赔偿张小某款项共计19000元,因李小某父母先前返还了10000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定被告返还原告9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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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评析

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张小某、李小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小某与李小某之间达成的保管合同关系与双方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不具备订立保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张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因此,两人之间的民事保管合同关系无效,同理,张小某处分委托李小某保管的款项,因张小某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经张父、张母追认,亦属无效。

二、关于涉案款项的返还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张小某委托李小某保管的款项,应当分情况处理:

(一)对于未使用的款项5000元,李小某应当予以返还。

(二)已经使用不能返还的39000元。因张小某与李小某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对于能够核实使用人的款项,应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处理。

1.能够核实使用人的款项包括:(1)张小某个人使用了12000元,;(2)张小某、李小某两人共同使用了8000元;(3)李小某承认消费金额为11000元。根据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张小某个人使用的款项即12000元应由其自行承担;张小某和李小某共同使用的800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一半;李小某个人使用的11000元应予以赔偿。

2.对于无法查明使用人的8000元,法院认为,李小某、张小某年龄均为15周岁上下,应具有与该年龄段相应的认知能力,对已经使用的款项均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双方父母介入事情的处理后,双方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分别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造成法院无法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结合本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8000元款项由张小某、李小某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即李小某应赔偿张小某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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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机微信、支付宝的广泛使用,以及父母对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的手机进行转账、消费,由于小孩没有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和消费观念,常常会出现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大额消费,并损害家庭财产利益。法官在此提醒,父母要注意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和消费观念,避免子女做出与其年龄、心智不相匹配的行为。

来源:广西高院 2024-04-09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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