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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火车上猥亵5岁女童获刑两年

 开心华之里 2024-05-11 发布于广东

案件回顾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23年8月5日,被告人弋某与被害人马某 (5岁小女童)同乘7558次列车,被告人弋某为6车7号中铺、被害人马某为6车10号中铺,次日凌晨6时许,列车从库车火车站发车后,被告人弋某将右手伸入被害人马某内裤内触摸其阴部和臀部。同日约6点40分被害人马某喊醒在6车9号中铺熟睡的母亲张某,告知其经过并现场指认被告人弋某。同日约8点40分张某报警,被告人弋某被列车乘警抓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害人马某内裤内侧裆部粘取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害人马某、被告人弋某的DNA分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弋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采取触摸阴部、臀部等方式猥亵不满14周岁女童马某,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个公民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在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的公共场合上对未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猥亵行为对未成年女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造成了很大伤害,情节恶劣,应予从严惩处。要引以为戒,大力宣传对未成年安全意识的法律法规,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也应该加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和保护意识,共同努力和协作给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来源: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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