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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竟成了“炫耀”资本?这人心态无敌了!

 熊猫法律星球 2024-05-11 发布于黑龙江

近日,在重庆地铁内发生了一起“奇葩”事件。一名男子公然在车厢内抽烟、吐痰,并自称“判无期才出来,谁都不怕”。这一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引发了乘客的恐慌和不安。

这一事件迅速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广泛讨论,人们纷纷谴责该男子的行为,并呼吁加强公共秩序维护和无期徒刑减刑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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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过牢≠能横行霸道

据网友在网络平台上爆料,重庆一男子在地铁上吐口水、抽烟、手机外放,面对他人的真诚劝告,他更是声称:“老子杀人判无期才出来,怕哪个嘛,杀人出来的,判无期,从二十岁坐到四五十岁才出来,坐了二十多年的牢.......”而该男子此番言论一出,车厢内的其他乘客均不敢再说话,生怕他再次伤人。

尽管这位男子自称“判无期才出来”(言论是否真实我们也无从考证),但这并不能成为他在公共场所肆无忌惮的借口。无论曾经坐过多长时间的牢,现今的每一位公民都必须遵守社会的基本秩序。

这种“古惑仔”心态——以曾经坐牢或涉黑背景为资本来展示自以为的“江湖气”,导致部分人妄图用过去的经历来霸凌他人、挑战社会规范。然而,这种行为不仅破坏公共秩序,还加剧了公共场合的紧张感。

2017年,北京地铁内一名男子无视禁烟标志,在车厢内吸烟,并多次威胁乘客与地铁工作人员。最终,该男子被警方拘捕并被判处5天行政拘留。该男子企图通过恐吓等手段阻止他人干涉自己违规的行为,反映出部分人士抱有“只要我够横,就能目无王法”的错误心态。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地铁上的男子自称曾服无期徒刑,“谁都不怕”,他的言行显示出一种将过去的犯罪经历当作炫耀资本的心态。这种自我强化的态度或许与他过去的牢狱生活有关,导致他将服刑经历视为自己强硬的一部分,并希望通过夸大和展示这种背景来吓唬别人。

男子在车厢内的行为还表现出一种寻求关注和掌控的心理。在拥挤的地铁车厢中,他借由夸张言行将自己置于一个特殊的位置,试图通过威胁言语、肆无忌惮的举止来引起他人关注,从而获得一种虚假的掌控感。

车厢内随地吐痰、抽烟,扰乱了车厢内的秩序,给其他乘客带来了困扰。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公共场所的法律规定,更损害了其他乘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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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终身监禁

这时候有网友就问,无期徒刑难道不是正在坐牢吗?怎么还能如此肆无忌惮?

无期徒刑虽意为“终身监禁”,但实际上并不意味着罪犯就要做一辈子的牢,或者说坐牢到死。一般情况下,如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

无期徒刑,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其严厉性仅次于死刑。一旦罪犯被判处此刑罚,可能面临终身服刑的境地,听起来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第八条也规定,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果在狱中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多次减刑,甚至如果表现极好的话,有机会将刑期减少至13年。

根据(2012)赣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当地高院于2017年3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由于在狱中的良好表现,胡某后来也得到多次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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