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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子在假释期间醉驾,假释被撤销,减刑也失效了…

 不咬人的蚊子 2020-12-07

杭州男子在假释期间醉驾,假释被撤销,减刑也失效了…

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 2020年12月4日

12月2日上午,杭州建德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尚处于假释考验期的被告人朱某,因醉酒驾驶,再次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并被撤销假释,使得自己之前在监狱的所有努力都化为乌有……

2020年11月10日晚,朱某在和朋友聚餐时饮下半瓶红酒。后因为负责的工地有事,朱某接到电话要过去检查。心存侥幸的朱某认为半瓶红酒影响不大,于是不顾朋友劝阻,独自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离开。没想到刚开出不远,就被检查酒驾的民警拦下。经检测,朱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然而,这已经不是朱某第一次犯罪。另查明,2012年3月14日,朱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服刑期间,朱某被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17年8月23日,朱某被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4月24日。假释考验期内,朱某因醉酒驾驶再次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之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建德法院判决,撤销此前相关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5年3个月2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宣判后,朱某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今天的结果,都是因为我抱着侥幸心理醉酒驾驶车辆导致,真是太后悔了!”

为呼应“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达到更好的普法教育效果。建德法院通过移动微法庭对本案庭审进行现场直播。来自辖区新安江街道各个社区的居民,尤其是驾考学员、有交通违规行为的人员观看了此次庭审,让群众足不出户接受普法教育。

【法官提醒】

本案中,朱某虽然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但依然抱有侥幸心理,“冒险”驾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朱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假释被撤销,减去的刑期也加回来了,之前的努力化为乌有。

朱某的案例是特殊的,但朱某酒后驾车的心理是酒驾人员的普遍写照,值得所有人警醒!酒后驾车不仅仅是驾驶人的危险,更可能会危及他人,甚者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务必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牢牢记在心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我的评析:我国刑法并没有建立减刑撤销制度。实践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的理解认识不一,但一般理解为原减刑裁定撤销,即原减刑等于没减刑。但这样处理,会带来如下困惑:1、都是因故意犯罪被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为何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而其他的减刑裁定(原判为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减刑裁定)就无效?2、对因重大立功而减刑的,如果认为原减刑裁定无效,就违背了刑法“重大立功应当减刑”的规定,这显然是违法的。3、减刑分为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和立功减刑,前者突出的是罪犯的悔罪表现,后者彰显的是功利价值,即交换价值。因故意犯罪原减刑裁定予以撤销,说明罪犯并无真正的悔改,如同事后撤销缓刑、假释一样,从理论上是可行;但对原来因立功而减刑情形,则无法予以理论解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4条对缓刑罪犯因故意犯罪撤销缓刑后原减刑裁定的处理与假释罪犯的规定也不相同。缓刑的原减刑裁定撤销,数罪并罚后还可以重新作出减刑裁定,而假释的则不行。这难道是因为刑法中对假释罪犯的管理要严于缓刑罪犯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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