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9日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几个知识点汇总(119第一章第一部分曾讲解过该司法解释,这里再集中汇总一遍): 1、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犯,只有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之后,才可以被假释。这里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犯,只有在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之后,才可以被假释。这里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之前先行羁押的的时间不予折抵。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之后,只有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才可以假释。该实际执行的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换言之,死缓犯,至少服刑17年以上之后,才可以假释。 4、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上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这是典型的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 5、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6、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7、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先并后减),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8、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先并后减),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9、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在无期徒刑减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前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10、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先并后减),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这10个知识点,后面的几个特别难,特别绕,建议大家看一下我的119课件中所举的例子,加深一下学习。 附图一 法硕二维码 附图二 司考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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