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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实务丨大方县检察院刘红叶:办案实务中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观明知”

 夏日windy 2024-05-11 发布于浙江

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故意犯罪的基本理论,毒品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必须是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反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才能构成相关的毒品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就不能构成上述《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罪名。

然而,我国《刑法》对认定故意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没有任何规定,也未作任何约定,为此给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留下了较大的争议空间。因而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较多地出现了抓而不能捕、捕而不能诉和诉后判无罪的情形,给一些涉毒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在严格依法办案理念日益增强的今天,也使我们产生了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议而不断、统而无据的困惑心态。

一、毒品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几类辩解

为了正确把握毒品犯罪中的“主观明知”,笔者通过对办理、查阅毒品案件中,在“主观明知”问题上,主要遇到以下几类情况梳理:

1.在车站、机场或设卡检查地点,从行为人携带的行李、物品中查获毒品,行为人辩称是老乡、朋友以付报酬的方式委托其将箱子、行李带至某地,其不知道行李中藏有毒品;从行为人所穿的厚底鞋或行李中查获毒品,行为人辩称鞋子是朋友们送的,其携带的行李是朋友付报酬,让其将行李送至某地,其知道是违禁品,但不知道是毒品。

2.在车站、机场或设卡检查地,从行为人的行李中查获毒品,行为人辩称其同行的人让其帮看管一下,后来同行人就不见了,其贪图便宜就拿走了,或辩称其行李被误拿,其也顺手拿了一个,但不知道行李中有毒品。

3.在预伏现场抓获前来接头或接货的人,其辩称路经此地但不知道为何被抓捕,或辩称其确实是来接人的,但不知道来人身上携带毒品。

二、如何正确认定毒品案件中的“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学界有关学说,“主观明知”分为自认的明知和推定的明知。自认的明知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供述的明知;推定的明知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现时生存状况和社会阅历等情况,推定其应当知道的明知。依照刑法理论的这一阐述,理论上既然不排除主观故意要件的“推定明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就应该善于有条件地使用主观故意方面的“推定明知”,这种“推定明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妨将其称之为“司法推定明知”。综观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司法推定明知”并非不存在,如在《民法通则》中使用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表述,就蕴含了“推定的知道”。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我们可以根据其外在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有条件地使用“推定明知”。笔者认为,要正正确判断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毒品的“主观明知”,可以围绕行为人的行为并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来分析、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1.从高度隐蔽的带“货”方式来看。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胸罩、内裤、鞋子的夹层、水果及各种器皿等别人不易发现的地方,即使行为人不承认,也可以认定主观上的明知。

2.从高度隐秘的联系方式来看。毒品案件中联系方式多为单线联系,随着电讯事业的发展,手机信息也成为毒品犯罪中进行联系的便捷方式。从破获的毒品案件来看,毒品交易中行为人一般不使用毒品、海洛因、鸦片等等字眼,获取的视听资料里一般讲的也是暗语、黑话,比如电话里甲给乙说我的“货”好,再加2万元。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毒品犯罪高发区域,毒品犯罪中的一些黑话、暗语具有一定程度的“广知化”。因此,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职业、生活环境、是否有前科及掌握的其他证据,运用推定的方式,确认“主观明知”。

3.从运输方式来看。在通常情况下,我们携带货物的方式由货物的大小、价值、形状、质地、性能、重要程度、合法性等因素来决定。例如我们外出游玩,生活用品可能放在普通的箱包中,而钱包、身份证可能就会放在贴身背包或者密码箱包中。而对于违禁品,为了避免被人査获,在携带时将会进行必要的隐藏,在认定是否属于高度隐蔽时可以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一是体内运输。此种运输方式的行为人一般将毒品吞食于消化道内或是塞入阴道、肛门、耳孔等身休器官内,使其在接受检查时难以发观。吞食毒品到体内或者是塞入人体器官内将会导致异常的痛苦,甚至能会带来生命危险,对于体内运输毒品的行为人来讲,对体内吞食的危险性都成该有一个心理判断、认识和接受的过程,而行为人仍然主动实施这一行为,可见其在内心已具有逃避检查与打击的主观目的,对其运输的是毒品应当是明知的。

二是携带式运输。行为人会选择将海品藏在贴身的内衣、内裤、袜子内,或者藏在随身携带的箱包中。此种方式与体内运输相比隐蔽性较弱,在认定时容易产生分歧。笔者认为认定体外运输是否为高度隐蔽的方式,应当判断该运输方式是否符合常理。例如如果行为人将毒品藏在内衣、内裤或者是袜子等较为隐蔽的部位,即可认定为高度隐蔽。在用箱包运输时,可从放置于箱包的部位入手,如果是放置在较为隐秘的夹层中,且该夹层系行为人为运输所特意设计的,即可认为隐蔽程度较高;假如行为人仅仅只是将毒品放在随身穿着衣物的口袋内或者是和其他衣物一起混合放置在箱包内,那么可以从毒品包装情况、指纹的分布情况及行为人的经验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三是人货分离运输。此种运输方式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藏在其他合法货物中运输、利用合法的物流机构运输、藏在运输工具的夹层或零配件中运输等。判断人货分离的运输是否属于高度隐蔽的运输,可以从是否符合常理的角度去分析。如将毒品隐藏在合法货物中,藏在运输车辆的引擎盖、排气筒等非常规部位中,利用虚假身份、地址利用物流机构运输等,都属于不符合常理的运输,符合高度隐蔽的条件。

四是利用内应运输。行为人避免被査处,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腐蚀拉拢边检、海关、公安机关等国家工作人员,以寻求在检查时蒙混过关。一旦查实,也可认为此种运输的行为人逃避检査打击的主观故意明显,也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

4.从高度诡秘的交、接“货”方式来看。有些案件的行为人将“货”放在没有人的地方,自己在附近观看,等候他人来取,一旦被抓,称不知为何被抓,也否认是其所放的毒品。此种情况,只要能证实毒品系该人所放,就可以论证其主观明知。有的案件行为人虽然称主观不明知其所带的是毒品,但称该物品是他人委托其从藏在山上或其他地方找出来后交给他人,此种情况,只要能证实该物品确系毒品,就可以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5.从交接的时间、地点来看。在货物的运输交接过程中,都存在送货方、收货方、运输路线、交接的时间、地点等要件。合法物品的惯常交接中,交易双方往往都会明确交接时间、地点、送货人和收货人的身份资料、联系方式等,在运输时会选择一条能确保货物安全的合法路线,尽量使以上要件简洁明确,规避货物不能顺利交接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而在运输毒品案件中,毒贩的姓名往往以代号来命名,毒贩相互之间交接货物时也会在时间地点等要件上有特殊的要求。在选择运输路线时,运毒行为人往往会选择逃避检查站点、人烟稀少的路线。可见,后者的选择实际与惯常的货物交接方式相比,程序上烦琐、复杂,容易产生纠纷,不符合货物交接的一般常理,但其特点在于隐蔽性强,不易被査处,而这恰恰是运输毒品的行为人所要求的。

6.从交接的验收程序来看。货物的验收是货物交接的实质性环节,为避免送错收货人,延迟交货,或者货物的质量存在瑕疵,在惯常的合法货物验收环节都会规定较为烦琐的程序,如明确的交货时间、地点,确认收货人的身份,核对货物的种类与质量等。而在毒品交易中,交接双方往往只需确认身份后,迅速交货后离开现场。有的双方甚至都没有见面,指定将货物放至某一地点,过一段时间后由收货方自行或派人去取。以上验收程序与正常的货物验收程序而言,形式简单、时间简短,容易产生纠纷,但同时又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避免了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的风险,而这恰恰是运输毒品的行为人所要求的。

7.从高额的报酬或不等值的运输行为来看。有的行为人虽然称不明知所带的是毒品,但称帮人带该物品到昆明或其他地方,可得到数千元或上万元的报酬,有的老板还另付运费并给其手机及手机卡以便联系。这种情况,完全不符合当前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客观实际,且违背常理,只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就可以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其主观上对运输的物品为毒品的明知。行为人所辩称的替代货物的真正价值、正常路费支出、住宿饮食支出等,将以上正常情况下可能发生的费用相加后得出即为实际支出。参考以上正常指标后,即便是考虑供需关系等经济规律变化,短时间内也不会出现动辄翻数十倍或者数百倍式的波动。“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应当是参考以上指标之后仍然还大幅度超出正常价值的报酬。通过该不同寻常的报酬,行为人应当知道其所运输的货物可能并非是运输者所主张的普通货物,而是能给其带来更好效益的货物,无法向外人讲明真实名称的货物,正常人也应当对该不同寻常的髙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所指的“货物”产生怀疑。

8.从“货主”的查证情况看。毒品对一般人来说它既无使用价值、也无商业价值,但对毒品犯罪人而言就是巨额的财富。在当前查获的许多运输毒品案件中,大多数行为人对从其行李中查获的毒品表示不明知,辩称行李是“老乡”或“朋友”委托。经侦查,如其交代的“老乡”或“朋友”无法查证或查无此人,就应当认定其辩解不成立,可以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9.从行为人是否有毒品犯罪前科来看。一些行为人本身就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识能力都较常人有着更直接的感受或经验,正因为如此,此类行为人被查获时,往往会找出各种理由否认其主观上的明知。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其前科材料,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10.从行为人不正常的言行举止来看。如检查时逃跑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等,行为人虽然辩称不知道其身上查获的或其丢弃的物品是毒品,但有证据能证实其逃跑或将携带物丢弃的,就可以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图片来源 | 刑事办案与禁毒研究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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