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理的几个案子,法院以没有合同约定为由驳回了我方关于赔偿律师费支出的请求。对此,笔者十分遗憾。难以接受的是,民法典施行都好几年了,还有很多审判人员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停留在粗浅的理解上。 笔者人为,理论上原告胜诉的情况下,支持律师费支出由败诉方承担的理由是,该支出是由败诉方的原因所造成,且该支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弥补,故其属于原告一方的损失。根据民事赔偿的损害填平原则,其应当被告赔偿。对此,姚明斌在《<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评注》一文中有更精细的解释,该观点值得赞同。
实践中,审判者的观点并不统一。有些法官认为,合同纠纷案件中支持律师费的索赔请求以存在明确的合同约定为前提。根据有关法官的说理:
笔者认为,以是否有约定来判断支持律师费请求与否实际上是一种和稀泥和专业能力不足的表现。 在仲裁案件中,情况会好一些,有的仲裁规则里面直接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定败诉方补偿律师费。例如北仲的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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