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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攻略——外债!

 文俊企鹅 2024-05-11 发布于江苏

企业运营离不开金融“血液”,需要资金支持。境内企业的融资路径有很多,如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最常见的有二种,一种是传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另一是向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境外银行等机构进行融资,也就是借入外债。

什么企业能借外债?企业借外债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外债融资模式有哪些?外债的关注点又有哪些?带着这份攻略,一起来回答这些问题吧。

本文纲要

一、谁可以借外债

二、可以借多少

三、外债融资模式

四、外债登记怎么做

五、常见误区

六、融资成本


一、
谁可以借外债

01


外债两个模式


说说谁可以借外债之前,先得简单了解一下外债两个模式,一是“投注差”模式,二是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简称“全口径”模式。中资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与房地产企业,可以借入外债,且只能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房地产企业的,可以借入外债,且可以选择两个模式中的任意一种。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则区分以下情况:

①2007年6月1日以后(含)成立的,不得借入外债。

②2007年6月1 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35%的,不得借入外债。

还有一种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参照中资企业办理:

①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

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

③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

【注解】

“投注差”,外商投资企业经备案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

02


政策背景


2016年5月前,外债管理模式为“投注差”模式,仅限外商投资企业借入外债,中资企业无法从境外融入低成本资金,且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在额度占用方式上也存在差异。此后,人民银行出台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相关政策,以跨境融资概念替代外债,全口径跨境融资适用中外资企业,不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独有福利,同时在本外币外债额度占用方式上也保持了统一,实现了中外资、本外币外债的统一管理。


二、
可以借多少

是不是需要借多少就可以借多少?不是的!企业可借用的外债有额度上限,且需要区分外债模式。

01


“投注差”模式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02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全口径”模式中外债额度涉及下列公式:

(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2)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3)本次融资金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包括企业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简单来说,企业借入外债的额度上限与企业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有关,目前,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5,也就是3倍净资产。企业本次借入的外债金额还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有关。

举个例子,企业净资产为1千万元人民币,企业可直接从境外借入外债的上限是3000万元。其次,还得计算企业其他各项跨境融资业务余额,即短期外币融资余额*2+中长期外币融资余额*1.5+短期人民币融资余额*1.5+中长期人民币融资余额*1。如果企业其他各种跨境融资业务余额合计为1000万元,那么本次可借入的外债额度就是2000万元。

我们可以看到,在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上,监管采用了一些逆周期调控措施,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用来调控外债总量;期限、类别、汇率风险等因子用来调控外债结构,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03


便利化政策


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便利化试点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在全国推广,即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是有条件的,①成立一年以上,②高新技术、“专精特新”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标签是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③全口径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资需求。


三、
外债融资模式

依据目前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外债的融资模式一般包括以下三种:内保外债模式、风险参贷模式、跨境直贷模式。

01


内保外债


内保外债模式涉及的主体包括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涉及两个环节,境内担保、境外借款。境内担保,担保人、债务人在境内,债务人(境内企业)通过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或融资性保函,由境内银行向债权人(境外银行)提供融资担保;境外借款,境外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发放融资贷款,流入境内的融资贷款形成外债,占用境内企业的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

02


风险参贷


风险参贷模式分为二类,涉及的主体包括风险承担行、资金提供行、债务人、债权人,涉及两个环节,分担风险、境外借款。

①一类风险参贷,风险承担行(境内银行)与债务人(境内企业)在法律上形成借贷关系并直接承担客户信用风险;资金提供行(境外银行)与风险承担行(境内银行)形成借贷关系并提供资金,流入境内的融资贷款形成外债,占用境内银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

②二类风险参贷,资金提供行(境外银行)与债务人(境内企业)在法律上形成借贷关系并直接承担客户信用风险,同时由风险承担行(境内银行)承担保付责任,流入境内的融资贷款形成外债,占用境内企业的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

03


跨境直贷


境外银行或者境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者关联企业,独自承担信用风险,不用境内银行给予信用支持,直接向境内企业发放贷款,流入境内的融资贷款形成外债,占用境内企业的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


四、外债登记怎么做

境内企业借入外债涉及两个登记,一是向发改委申请外债登记,二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债登记。

01


发改委登记


依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按照“事前登记”和“事后报送”的原则,境内企业发行中长期外债,应在行使外债资金提取权利(商业贷款首次提款)之前完成事前审核,并在事后履行相应的信息报送义务。

02


外汇局登记


境内企业在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债登记,如是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还需选择采用“投注差”还是“宏观审慎”模式确定外债额度。企业在取得外管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后,可前往银行办理后续的外债专户的开立、资金的借入、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等手续。对于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这里有一个问题有待厘清。目前,实务操作中,外汇局或经办银行在进行外债登记时,都不会要求企业提供有关发改委登记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不对提供发改委登记的证明材料作强制性的要求,这也使得,境内企业在借用外债之前可能未按照56号令的规定向发改委申请外债登记。

56号令及其配套的官方常见问题解答,明确了“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包括境外股东)举借的1年期以上外债,需要向发改委申请办理事先登记手续。”未办理发改委外债审核登记是否影响借款合同和借款交易的有效性?从法律的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于发改委外债新规在法律效力上仅属于部门规章,尚未达到法律和法规层级,因此,未按发改委外债新规完成外债审核登记不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56令中也明确了以下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审核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约谈、公开警告等惩戒措施。”由此,我们建议境内企业举借中长期外债前,提前与发改委或经办银行等进行充分沟通,避免未履行发改委外债登记被惩戒。

03


注意事项


外债登记的时间节点。依据56号令“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明确了外汇局登记应当在获得发改委《审核登记证明》后办理。而外汇局的外债签约登记则规定不晚于外债提款前3个工作日。 


五、常见误区

01


纳入外债统计=需要办理外债登记?


并不是所有纳入外债统计范围的对外债务都需要办理外债登记。我国对境内企业的外债管理由不同监管机构实施多维度监管,因此,不同监管口径下列入外债管理的事项范围不同。如基于外债统计监测的口径,贸易信贷,也就是涉及企业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延期付款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依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020年)》,纳入外债统计范围,但是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也不需要办理外债登记。

02


外债资金境内使用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但是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涉及以下“负面清单”: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4个试点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不得擅自改变外债资金用途和“短债长投”。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03


使用经常项目账户购汇偿还外债本息?


非金融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在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开立外债账户接收外债收入,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外债的还本付息也需要通过外债账户进行。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本息,若购汇资金进入经常项目账户,违反了其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要求。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在偿还外债到期前5个工作日之内购汇或将经常项目自有的外汇划入外债专用账户,且金额不得超过下一期该笔外债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支付债务从属费用比照还本付息办理。 



六、融资成本

境内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考量的主要还是融资成本。影响融资成本的因素包括①资金成本、②锁汇成本、③担保成本

资金成本需要对比境内外、本外币。如当境外人民币资金融资成本比境内低时,境内机构从境外举借人民币外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不存在货币错配,没有汇率风险,而且对比在境内融资,还可以节省利息支出。

当境内机构选择从境外融入美元,需综合考量借入外币的资金成本,以及由于货币错配导致的汇兑成本。即综合成本=境外融资利息+境内利息增值税及附加+汇率掉期/远期锁汇成本。

需要境内银行出具备用信用证或融资性保函增信的情况下,还需考虑担保成本。如内保外债,境内担保增信,融入境外低成本的资金,用于境内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模式是“银行担保+借入外债+结汇使用+汇率锁定”,故综合成本包括融资性保函手续费+境外融资利息+境内利息增值税+掉期/远期锁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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