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月底就结束了,在汇算期间,有客户咨询,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其差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企业将产品用于广告,广告宣传费用真实发生;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的差额,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税务局的文件没有这么明细的说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附件的填表说明回答了这个问题,该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 2 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 第 13 行“(一)视同销售成本”: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 第 30 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通过上述调整,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13行视同销售成本+第30行其他;结果是视同销售业务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产生影响,企业只是确认广告宣传费用,还原了业务实质。 实际操作中,在2019年前,视同销售的差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开始,视同销售的差额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本公众号其他相关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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