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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执法中的几个问题

 神州国土 2024-05-12 发布于河北

一、林地上的违法建筑应该是依据《森林法》查处还是《土地管理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林地建住宅的,其执法职责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是林业主管部门行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笔者认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条和特别法条的关系,对《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关于林地的规定来说,《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森林法》是特别法,两者规定不一致的要以特别法《森林法》为准,林地上的违法建筑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前,应该依据《森林法》查处。但《土地管理法》又对宅基地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此处所指土地,既包括林地、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也包括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也就是说,只要是农村村民擅自在土地上建住宅,不论什么地类,都应归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

二、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是否有强制执行权?

原国土部门执行的《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强制执行权,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笔者认为,新组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规划领域的强制拆除权,但还要看各地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例如有的地方执法权整合到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部门没有执法权;市辖区职能职责在市局,区局没有规划执法权等。街道办事处虽然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街道办事处不同于乡镇,没有强制拆除权。

三、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门整合了原规划、国土部门职能,违法建筑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应如何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对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都在自然资源部门。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责任竞合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一是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设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方式,原则上要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都给予相应处罚。二是不同行政法律规范设定了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方式,但处罚幅度不同时(如罚款),一般处以较重的处罚。三是在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特别是涉及多种行政处罚方式时,要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和情节,采取适当的处罚幅度,避免偏轻或偏重。

四、关于非法取土、非法采矿行为的定罪?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须达到破坏基本农田5亩,一般耕地10亩,特种用途林地5亩,一般林地10亩,草地20亩;非法采矿罪须采矿价值或资源破坏10万元以上;而盗窃罪的入刑标准为1000元,与非法采矿罪相差100倍。从《矿产资源分类目录》中,大部分自然资源属矿产资源,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大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及《盗窃罪》虽然都能够造成土地的破坏,但两罪在侵犯的客体上具有明显的不同点。前者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一系列的建筑、挖掘等行为造成了农用地的破坏,侵害的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而后者是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实现对物的占有,实现的是物的价值,侵害的是土的所有权。如果非法取土、非法采矿已具备了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性,同时其主观目的是获得土的非法利益,其犯罪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五、养殖设施用地处罚依据?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建设养殖场需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约,乡镇政府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针对的是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在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无法取得规划许可。在没有乡镇政府同意备案,擅自建设养殖设场,执法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是否以设施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二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三是是否占用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四是是否占用河道影响防洪排涝安全;五是建设选址是否在控详规划内,其次还要看是否禁养区、工商备案、防疫、驯养繁殖许可、环评等。上述第一、二类情况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第三类依据《森林法》,第四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类可依据《城乡规划法》处罚。

作者:马浩敏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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