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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观察|人民法院案例库要成为法官枉法裁判的“紧箍咒”

 案律 2024-05-12 发布于河北

摘要:张军院长把“标准答案”公布了,法官有无违法办案、枉法裁判,你对照“标准答案”便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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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最高法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了案例库的建设和使用规划。

直白说,就是明确了“谁来选”、“怎么选”。不过,笔者认为,相比之下,公众更为关心的是“谁来用”、“怎么用”

最高法要建案例库的消息,最早可追溯到去年底。在此之前,裁判文书公开率大幅下降的消息在社交媒体流传,引发法律人、媒体人等群体“恐慌”。

去年十月,笔者还曾写了一篇“两高观察”——《 裁判文书公开有何利弊?谁害怕公开?》。不久,最高法要建案例库来取代裁判文书网的消息径走,让众人纷纷“哀怨”。

有人质疑,经过“过滤”的裁判文书公开,有何意义?还是说好的司法公开吗?有人担忧,司法透明度一落千丈,司法公开不再可期。

形象地说,人民法院案例库“出身不好”。一开始就被“理解”为:要替代中国裁判文书网,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排斥。

2023年12月22日,最高法终于出面为建设案例库“正名”:自2021年以来,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但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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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建设案例库之事逐步降温,“围观”人群散去。但是,热闹过后,冷静、理性地分析和观察更为重要。

大家都误会最高法张军院长了!他在下一盘很大的棋!

最高法在“正名”的同时,还明确表示: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这是比裁判文书网去留更令人欣喜和振奋的事儿。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但是,“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饱受争议,也让法律统一性、司法权威性遭受非议。

以往,笔者常常听一些律师说,在提交证据资料、代理意见时,已经向法院一并提供了指导性案例或最高法对类案的生效裁判,但是这“并无卵用”!法官想怎么判、还是怎么判。有些省高院甚至最高院还会出现“矛盾”判决。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和有效运作,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给谁看、有啥用。最高法有明确,要向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并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的裁判!

可以说,这为案例库的推行、应用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案例库中的每一个案件都是“精选”的,都是在告诉群众,某类案件的“最标准”判法,遇到同类情形会有怎样的后果,这进一步强化了法律在群众心中的可预期性。

笔者“直译”一下,张军院长把“标准答案”公布了,法官有无违法办案、枉法裁判,你对照“标准答案”一目了然!

当然,“群众知道”是开端,“群众得到”才是追求。因此,案例库建设的重要目标是——让其成为法官办案时的基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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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法的部署、要求,法官作出判决前,必须要查询过且知晓类案是怎么判的。如果基层法官办案时,没有遵循案例库收录案件的“指导”,怎么办?其有什么后果?

在笔者看来,出现上述情况,大都是办案法官想胡来、乱判,这是故意不接受、不遵循案例库相关案例的“指导”,应认定其有严重的司法恶意,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是明知故犯!要对办案法官进行惩戒和追责

今年2月,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介绍,在全国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

最后,笔者在此提醒,诉讼当事人要常登陆人民法院案例库,善用这一“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查询跟自己案件类似的入选案例的裁判情况。一旦发现己方判决跟案例判决“背道而驰”,便可进行相关投诉、反映乃至控告

希望最高法能进一步明确,由哪个部门受理、怎样纠正此类“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如何启动对办理该类案件的法官进行调查、追责。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网址是:rmfyalk.court.gov.cn,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首页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图标直接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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