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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二)

 文俊企鹅 2024-05-12 发布于江苏
本文纲要

四、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

五、资本金账户

六、境外放款账户


一、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为在我国境内筹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取得相应证照前先行汇入所需的筹备资金,在当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开立前期费用账户。2015年6月以来,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业务由外汇局下放银行办理,所以境外投资者在当地银行(即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后,就可以外国投资者(或筹备组)名义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

如后续完成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前期费用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对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也就是可以转作外商投资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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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开立要点




1.银行需审核《业务登记凭证》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期费用账户原则上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企业汇入筹备资金时,也可以筹备组等境内相关主体名义开立,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为境外机构。

2.账户内资金来源限于境外汇入(含NRA账户、OSA账户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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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金管理要点




1.账户收入的资金,应为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费用,以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的相关主体需先行到位的资金。账户入账金额不得超过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

2.前期费用账户资金比照资本金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以及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原路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等。

3.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也就是账户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使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4.账户资金原币划转,银行要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前期费用账户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如果后续没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汇回境外。


二、资本金账户

这里主要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本金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也可以异地开户。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即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账户应以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主体的境内企业名义开立。

境内再投资项下,境内机构接收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或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境内个人接收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也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投资主体可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或以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直接支付股权价款。(如为意愿结汇,须再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需要注意,投资性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后以人民币资金境内再投资时,无需办理再投资登记。只有外商非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再投资时,被投资的企业才需要到所在地银行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对应外汇资金。2023年12月,外汇局发布汇发(2023)30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被投资企业和股权出让方注册在试点地区的,无需办理接收再投资登记。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并在报送账户数据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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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时银行审核资料




1.书面申请,并附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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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账审核要点




1.银行应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同名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不需要查询控制信息)。

入账资金金额不能超过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对于由汇率原因导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额度不足,银行可将相关资本金先行入账,然后申请对控制信息表中的额度进行调整。

2.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汇入的资本金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银行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将“投资人与缴款人是否一致”一项勾选为“否”。境内外汇再投资的投资人和缴款人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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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要点




2015年6月以来,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取消了各类直投项下外汇账户开立核准,资本金等直投项下资金开始实行意愿结汇。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既可以按意愿结汇制将外汇资本金在银行结汇,也可以继续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同时,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境外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现汇资本金,无需再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而是在完成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含变更登记)后,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银行应注意审核:

1.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出资入账登记表。未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和境外上市的外汇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2020年4月,外汇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进行事后抽查。

3.2022年1月开始,我国陆续在上海、广东、海南、宁波等地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同时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试点非金融企业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的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 

此外,取消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要求。试点非金融企业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同名企业人民币账户,无需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接受境内再投资款除外)。

4.关闭账户

资本金账户关户,可以直接在银行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境外放款账户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境内企业(即“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与其在境外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即“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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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




企业(放款人)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后,据以在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银行根据企业申请和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办理开户。

放款人如果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境外放款要设立专用账户办理,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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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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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人可以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外币资金池资金等向境外的借款人放款。如果是人民币境外放款,放款人不能使用个人资金、及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1.汇出

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企业需提供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证明、借款人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还需核对境外放款资金额度控制信息表中跨境流出控制信息,如企业本次汇出金额超过尚可汇出金额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汇出业务。

一般来说,境外放款的资金用途应参照ODI资金进行管理,银行须对境外借款人对于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2.汇回

企业境外放款还款资金汇回时,银行应重点核对:

(1)境外放款资金额度控制信息表中境外放款还本信息,如汇回资金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与约定利息之和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入账业务。

(2)银行为企业办理还款资金汇回入账时,应要求企业区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

(3)境外放款还款资金汇回后,可直接结汇(境外放款资金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的部分不得结汇)、保留外汇或对外支付。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5)融资租赁类公司的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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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开立




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并收回本息的,或虽未到期但本息回收完毕的,放款人可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

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本笔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信息、以及控制信息等相关内容,在核实企业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本息回收情况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银行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即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办理账户关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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