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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咨询委第八调研组:有的法官在量刑建议的采纳方面与检察机关存在“较劲”现象

 味道人生88 2024-05-13 发布于浙江

近年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展现出重要价值,但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八调研组的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出现法院判决宣告的刑期加重了与被告人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检察机关承诺刑期的情况,并分析了五个方面的原因:法官司法观念存在偏差、法检两家缺乏沟通、量刑情节变动、量刑建议质量和程序衔接。

以下内容,节选自《中国应用法学》刊载的调研组文章《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

(一)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调整、不予采纳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效果释放所产生的问题

从数据上看,2022年全国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8.7%,但该采纳率包括了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后检察院重新提出的量刑建议。调整前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79.83%。调研中,参与访谈的法官、检察官均反映,有相当一部分认罪认罚案件,法院的宣告刑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重,且除走私案件外,重刑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不高。这意味着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出现法院判决宣告的刑期加重了与被告人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检察机关承诺刑期的情况。这不仅导致被告人预期落空,部分被告人反悔上诉,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释放得不完全不充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因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前期“承诺”落空,影响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效果。个中原因如下:
第一,法官司法观念方面的原因。调研发现,有的法官简单地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由检察机关主导,法院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进而在办理案件中不重视实质审查。有的法官则认为,量刑建议特别是确定刑量刑建议对审判机关的量刑裁决权产生了实质影响,从而对确定刑量刑建议产生抵触情绪,导致在量刑建议的采纳方面与检察机关存在“较劲”现象。也有极少数法官因顾虑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在审查量刑建议时存在偏重倾向,以此规避可能存在的责任风险。上述观点反映出,实践中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认识还存在观念偏差和理念误区。
第二,法检两家缺乏沟通的原因。其一,从宽幅度及同向量刑情节的运用方面。《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对于从宽幅度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仍需进一步细化。对于其他应当考虑的影响从宽幅度的因素,如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对案件侦破价值等是否从宽以及具体从宽幅度未加以规定,法检两家在这些问题上认识常常不一致。此外,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同向量刑情节的关系以及如何计算等问题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其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理解不同而易产生执行层面上的分歧、分化。何为“明显不当”?人民法院拟判处的刑罚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差值多少或者相差刑期的比例为多少才认定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困扰很多一线法官的具体问题。其三,实践中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41条“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落实得不够好。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在落实“非必要不调整”法律精神上还有差距,例如有个别法官在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未与检察机关沟通就径行作出了判决,因此导致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影响了案件办理效果。
第三,量刑情节变动方面的原因。量刑建议调整较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是量刑情节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发生变化。其一,量刑情节需要经过庭审的质证予以确认。其二,审判阶段的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出现新的量刑情节会直接影响量刑结果。量刑情节发生变动常常使得最后宣告刑期与量刑建议不尽一致。
第四,量刑建议质量方面的原因。其一,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瑕疵。调研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在现有证据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情况下,对于案卷中有线索指向但现有证据需要补强的其他疑似犯罪事实采取了不再追诉的做法。该案件移送审判机关审理后,经审查后则认为遗漏了犯罪事实,需要退回公诉机关补强证据后进行追诉。其二,定罪方面存在争议。实践中,有少数案件,法检两家对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其三,量刑方面不够精准。在调研中发现,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有少数案件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遗漏被告人前科、累犯等量刑情节;二是适用缓刑、判处管制的量刑建议未开展调查评估;三是对案件财产刑量刑建议不够精准,量刑建议的尺度不够统一;有的在出具量刑建议时未听取被害人意见;有的存在为片面追求考核率迁就被追诉人的不合理诉求;有的案件被告人主观上表示自愿接受处罚,但是客观上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或者退赃退赔不到位,没有获得被害人谅解。其四,共同犯罪和类案方面统筹考虑不够。在少数的认罪认罚案件中,个别检察机关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忽略了对共同犯罪中的另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审查,还有的将共同犯罪案件的不同被告人的案件交由不同的检察官办理,导致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之间存在较大差别,遭到了部分当事人“同案不同诉”“类案不同诉”的诟病。
第五,程序衔接方面的原因。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在庭审查明相关定罪量刑事实后,难免出现拟判刑期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情况。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法官需要先通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不能径行判决,造成程序拖延。若被告人不认可检察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不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还需要进行程序转换,将已经进行的法庭辩论甚至法庭调查重新再来一次。

转自:法律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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