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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的保障与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正确行使

 道德是底线 2019-12-07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的保障与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正确行使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就是法院采纳检察机关从宽建议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又上诉的如何处理,检察机关能否抗诉。对这一问题需要把握两点:

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虽然被告人上诉使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大为减损,但保障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结果公正的救济途径,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持续发展和良好运行的保证。只有保有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反悔上诉的权利,才能使其拥有对审判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自由选择权,进而对最终的裁判结果不产生抵触情绪,增强其对认罪认罚结果的接受度。

既不能随意抗诉,也不能一律不抗,该抗就得抗。首先,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改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其次,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而提出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再次,现阶段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原则上应当抗诉。因为这一行为违背了具结,而具结书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也使得被告人的具结是一种“虚假认罚”,带来了“不当得利”,可以通过抗诉权予以制约。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则不宜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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