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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求婚姿势”交付的钻戒,分手后请求返还,咋判?

 姜勇律师 2024-05-13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不存在婚约的给付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案例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606号(2024年1月16日判决)

案情:

1、2020年9月,原告和被告通过婚恋平台认识并交往。

2、2021年8月,原告购买0.6克拉钻戒赠与被告,价值20992元。原告称,被告当庭承认交付时有“求婚姿势”,钻戒上刻有被告名字缩写。

3、2021年11月,原告购入一辆宝马汽车,将产权登记于被告名下,原告支付69000元车辆首付款后,陆续分七次(每次10000元)向被告转账用于偿还车贷。

4、2023年2月,原告向被告转账24000元。

5、2023年5月,原告和被告恋爱中止并分手。

6、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款项163000元和价值20992元的钻戒。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自由恋爱期间,购买钻戒交付女方、为女方购买车辆、支付首付款、承担每月的车辆按揭贷款,并且在双方进行跨年活动后向女方转账24000元。从赠与财物的目的以及双方系恋人关系等特定情形考虑,双方并不存在婚约,不能认定系为结婚组成家庭而实施的给付彩礼的性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精神。故原告对于被告的交付财产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昆明中院认为,原告一审诉请要求返还钻戒,该物品具有一定特殊属性,在二审过程中,被告已将钻戒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再判决。原告支付首付款购买案涉车辆是为便利被告上下班通勤,车辆系二手车,落户在被告名下,该行为有恋人间增进关系的目的,不符合给付彩礼的情形。对于24000元,双方存在共同生活花销的情况,也不能得出缔结婚姻关系之目的。

故维持原判。

笔者分析:

判断当事人之间属于赠与纠纷还是彩礼纠纷,区别在于双方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单纯存在“求婚”事实并不能必定得出此类结论。本案中,原告多次购买或赠送物品给被告,价值较大,也符合赠与的行为特征;而彩礼一般是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给付,并且需要双方存在结婚的意愿,给付的时间、地点均与赠与存在本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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