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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委会杀伤力极大的观点

 金牌少年 2024-05-13 发布于山西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是3-5年,
但据统计,
八成的业委会,支撑不过两年。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业委会如此短命?
或者说业委会为何面临成立难、履职难,
解散易、停摆易的窘境呢?

根据笔者担任业委会主任两年多时间的观察和思考,发现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对业委会的杀伤力极大,是造成目前业委会不能正常运作的重要原因

归纳这些观点如下:

一、业委会就是为业主服务的

这个观点乍一看,没问题啊,业委会不就是为业主服务的吗?如果不为业主服务,难道是为开发商、物业公司服务?抑或是为街道社区服务吗?所以用排除法的话,业委会只能是为业主服务。

但是,仔细琢磨,这个观点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如果说业委会是为业主服务的,那么业委会工作属于服务行业的范畴。

对于服务行业来说,首要的就是服务态度要好。客户永远是对的,即使客户错了,也是对的,因为客户是你的衣食父母。

如果业委会和业主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业主可以对你颐指气使,因为你是业委会成员,是为业主服务的,所以态度一定要好,甚至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现实中,有业委会成员不仅得不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反而被无端指责、谩骂,甚至造谣诬陷。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有人愤而辞职,不干了,吃力不讨好,惹不起我还躲不起吗?

2、如果业委会为业主服务,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必须支付对价,是要给钱的,这样才公平。

现实中,如果说业委会成员是在为业主服务,就应该拿工资或者津贴,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小区的业委会成员没有领工资或津贴。

所以,从结果倒推的话,业委会为业主服务的这种提法即不公平,也不科学

3、如果换一种说法,业委会就是维护业主利益的,这样总可以了吧?这样的表述稍微好一些,但是也有点问题。

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均没有这样明确的表述。

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这个条文有点绕口,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维护和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还是要靠全体业主来维护,而不是只靠几个业委会成员。

可见,正确的逻辑和说法是这样的:业主大会维护和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业委会只是一个执行机构,不是业主大会的决策机构,因此不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和义务。

而且,业委会执行的是大多数业主的意志(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表决规则),因此在表决重大事项时,持少数意见的业主,应尊重大多数业主的意见,而不能因为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将矛头指向业委会。

一个住宅小区少则几百户,多则上千户,甚至几千户,而业委会成员,一般就是5-11人。就这么几个人,而且还是兼职的,要求他们去为全体业主服务,去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公平。在法律规定的职责之外,要求业委会做这做那,就是耍流氓

二、做业委会工作的人都是热心公益的好人

这个社会最公平的是什么?最不公平的是什么?

我认为这个社会最公平的是时间。每个人所处的空间可能不一样,有人住着500平方的江景豪宅,有人可能住在50平方的老破小。

但是,不管你是富人,还是穷人,不管你是高官,还是平民,一天都是24小时,不多一分,不少一秒。所以,只有时间对每一个人是公平的。一个人要想改变自己的命运,也只有充分利用这一点。

笔者认为这个社会最不公平的是对好人太苛刻,对坏人太宽容。

举一个例子,唐僧是个好人吧,他要成佛,需要经历九九八十一难,花好几年时间,行走十万八千里取得真经之后,才能成佛。

坏人怎么成佛呢?“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不需要经历那么多磨难,也不需要走那么多路,只要放下手里的屠刀,坐在地上即可,就是这么简单易操作。这公平吗?这是最大的不公平!

做业委会工作就是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所以,业委会成员千万不要被贴上“好人”的标签

一旦贴上,你就被道德绑架了。业主有什么事情都会来找你,你是好人啊,有事不找你找谁?你是好人啊,不欺负你欺负谁?

根据笔者两年多的观察,发现一个小区里,大部分人对公共事务不怎么关心。这是正常现象,因为大家都不容易,为了生活而四处奔波,为了养家糊口,哪有时间关心小区的公共事务?

所以,当小区里面有事情需要他们配合或协助的时候,一般得到的回复是这样的:这个事情不要找我,我没时间,随便你们怎么弄。

但是,当其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受到影响,或其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他们会说:“这个事情没人管吗?总得有人管吧。我是业主,我付了物业费,所以我们家的问题你们必须给解决。”

在这些业主眼里,这里“你们”,包括:物业公司、业委会,甚至是街道社区,他们不会去了解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划分,反正就是得给他解决问题,否则他就要投诉,或者干脆不付物业费。

所以,如果有人知道你是业委会成员,并且对你说:你真是一个好人啊!你应该怎么回答呢?我认为合理的回答是这样的:哪里哪里,我只是在履行一个业委会成员的职责,只希望自己的居住环境变好一些而已

可以做好事,但绝不能做好人,这是笔者的观点。这也是很多人做了好事,不肯留下姓名的原因,因为一旦被人知道,就有可能被贴上“好人”的标签,就有可能被道德绑架,从而给其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笔者之前一直不明白,为何有人做了好事不肯留下姓名,现在看来,这些人是最智慧的!

三、物业公司都是来赚钱的,没有一个是好东西。小区搞不好,都是物业公司的责任

如果一个人开公司,不让其赚钱,那就是耍流氓。同样,开物业公司,也要允许其赚取合理的利润。所以问题的关键点就在于利润合不合理,而不是赚不赚钱

如何把物业公司的利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就要靠业委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对具体的条款进行谈判,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签订合同之后,业委会要对履约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一些维修费用的支出合理性要进行审查。

一个小区搞得好,不全是物业公司的功劳。同样道理,一个小区搞不好,物业公司有直接的管理责任,但也不全是物业公司的问题

构建和谐社区,需要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街道社区四方主体,四驾马车,相互配合、共同努力。

之前老是听说三驾马车,也就是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三个主体,这么说也没有错,但是就像我前面论述的那样,全体业主的利益,需要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来维护

四、业委会就是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搞不好,就是因为业委会监督不力

一个小区的业主,如果对物业服务工作不满意,除了对物业公司有意见之外,还会将矛头指向业委会。

因为业委会有监督物业公司的义务,物业工作不给力,业委会难辞其咎。这个观点似乎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有失偏颇,不够全面。原因如下:

1、业委会除了监督物业公司之外,还有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协助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片面强调监督,容易导致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关系的紧张和对立。

一旦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关系紧张,物业公司会想方设法挑拨业主和业委会之间的关系,甚至不惜通过给点好处等方式,收买一部分业主,以监督业委会工作的名义,不断地找业委会的麻烦。

在一个小区里,有业主身份护体,基本上可以为所欲为。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啊,业主有权提意见和建议啊(在一部分业主眼里,无中生有、诬告陷害、指责谩骂也是提意见),业主有知情权啊,诸如此类,搞得业委会疲于应付、狼狈不堪。

须知再差的物业公司,也会有业主支持,再牛逼的业委会,也不可能满足所有业主的要求。因此,业委会只有监督和协助双管齐下,才有可能和物业公司达到合作共赢的结果。

2、按照法律规定,除了业委会有监督物业公司职责之外,业主、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住建部门都有监督物业公司的权力或职责。

那为何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搞不好,要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业委会呢?业委会难道天生是用来背锅的吗?这不科学,也不公平。

五、结语

业委会不是背锅侠,也不是万能的,不要想着光靠业委会就能解决小区的所有问题,业委会只是构建和谐社区的四驾马车之一。

有人问我,你前面说了那么多,好像是有点道理,但是你没有说如何解决问题啊?!

其实,我已经说了,总结一下就是:做业委会工作,一定要认清上面那些似是而非的观点,不要受其影响,只需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也许只有这样,业委会才有可能走得更远、活得更久一些。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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