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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现金红包怎么发才合规?

 米多大数据引擎 2024-05-13 发布于广东

作者:王冰倩  校审:林德燊  排版:舒紫花

营销数字化推动了传统品牌商促销活动的玩法上更先进、更多样,其中现金红包更是作为扫码促销活动常用奖励方式。品牌商在选择营销系统进行现金红包发放的过程中,关于现金红包发放的税务处理,是必须关注且深度了解的事宜。

品牌商需

一句话描述就是:如何处理确保最优缴税且合规合法;这个需求是既要又要和还要的极致追求,既要少缴税又要合规还要合法;但是企业会计核算准则、税法条款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品牌商必须要给予关注;必须在促销活动方案制定时把相关的注意事项进行前瞻性考虑。

附注:本文中,促销现金红包的出资方简称为发包方;领取红包的一方简称为领包方。

通过大数据营销平台进行促销现金红包发放面对的具体问题如下?

1.1、谁主导现金红包发放策略?

一般为品牌方;一般大数据营销平台适用各种品牌商角色;主导发放策略就意味发放现金红包产生促销效果的最终收益方;需要对整个现金红包发放的全局负责。品牌方需结合企业自身的营销渠道结合会计准则、税法条款及相关法律条款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选择,面向交易环节的那个对象发放,发放额度,发放数量及决定谁作为发包方。

1.2、现金红包资金由谁提供?

现金红包资金由品牌方哪个经营主体提供,由品牌方现金红包发放策略方案决定;一般可以由品牌方、分公司/子公司、渠道商承担;

1.3、现金红包发放的对象是谁?

随着大数据营销平台营销玩法逐步升级,从单角色到多角色逐步渗透,从面向消费者到面向消费者,门店,渠道商等多角色同步触发;实现点对点和单点对多点的联动,促销效果翻倍攀升。

1.4、现金红包发放策略如何确定?

发放策略由品牌商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主要取决于品牌商面向不同的市场领包方角色,最优税负和发放目的进行决策。

品牌商如何对促销现金红包进行合规处理?

2.1、合规处理前需要考虑维度:

2.1.1、明确活动目的与规则:

首先要明确发放红包的目的,是为了促销、回馈客户还是其他目的。同时需要制定清晰的规则,包括红包的发放对象、发放时间、发放条件、红包金额或数量限制等,并确保这些规则公平、透明,不含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这些具体的设定可以参照大数据营销平台的相关策略进行考虑】。

2.1.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红包发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虚假宣传或诱导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的消费行为。

2.1.3、保障用户权益:

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用户信息。同时,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确保用户在参与活动时能够充分了解活动规则,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

2.1.4、合理设置红包金额与数量:

根据活动目的、预算及相关税法优惠政策,合理设置红包的金额和数量。避免设置过高的红包金额或数量,以免引发不正当竞争,高税负或损害公司利益。

2.1.5、限制红包使用条件:


可以设定一定的使用条件,如限制红包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如特定商品或店铺)等,以确保红包的合理使用和避免滥用。

2.1.6、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对于用户在参与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投诉,要建立有效的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并解决问题,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1.7、记录和报告:

保留所有与红包发放活动相关的记录,包括发放记录、领取记录、使用记录等,以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同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活动情况,确保合规性。总结:成事的关键在于事前准备,选择合适的发放策略,不仅可以达成启动项目的目的,更有利于让公司在承担最优的税负基础上合规合法。

2.2、促销现金红包的财务认定:

2.2.1、销售折扣,冲减收入:

通过扫码领红包实现销售折扣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以及销售折扣是否可以直接冲减营业收入,是财务和税务管理中需要关注的重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通过扫描二维码返现金的方式,实际上是在原价基础上享受了一种价格优惠,这符合销售折扣的定义。

首先,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扫码领红包作为一种销售折扣形式,需要在会计记录中准确反映。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并扫码领取红包时,企业应根据红包金额调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核算。具体而言,销售收入应减去红包金额后的净额确认,同时销售成本也应相应调整。

其次,税务处理方面,扫码领红包作为销售折扣,其税务处理应遵循相关税法规定。增值税方面主要依据增值税发票开具进行增值税税费核算;企业所得税上,销售折扣可以作为营业收入的减项进行处理,即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这需要在会计和税务上都符合相关规定,并且企业需要保留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种处理方式。为了避免潜在的风险和纠纷,建议企业在实施扫码领红包等销售折扣活动时,与财务和税务部门密切沟通,确保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2.2.1、营销费用:


根据费用实现目的,会计核算二级科目可以确认为业务宣传费,推广佣金;促销现金红包面向对象主要集中在个人,其次是企业性质;其中个人包含消费者、导购员、业务员,小B端(终端门店)、大B端(包含经销商、渠道商、代理商);

首先、从会计核算角度;根据发放目的确认为业务宣传费或推广佣金;企业应根据活动方案、资金支出明细及相关协议等原始单据作为确认依据;

其次、从税法申报角度;领包方对象为个人可能会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其中认定为劳务报酬类的,免税条款可以参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根据每次劳务报酬收入来具体计算。劳务报酬按次计算,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税。

也就是说,个人劳务费800元以内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增值税也可以实现减免。其中随机偶发性质的促销现金红包,发包方需要给领包方按照偶然所得申报由品牌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尽量避免发放策略的此种设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应税所得额5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该规定可以作为所有申报申报优惠享受的政策参照依据。

2.3、发包方、领包方及申报方式:

2.3.1、发包方可以是品牌商也可以是大B;

具体如何进行选择,由品牌商根据发放目的,合理避税和便利性进行利弊选择。

2.3.2、站在发包方的角度,面向不同的领包方对应不同的会计和税法申报处理方式


2.4、发包方可委托平台方发放促销现金红包:

发包方面对不同领包方采用不同的税务申报和会计核算方式可能面临的问题如下:

2.4.1、面向个人消费者的促销现金红包量大金额小,数据处理量大;需要大量时间处理;

2.4.2、销售折扣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上都有其特定的规定和要求。企业需要确保在促销活动中合规操作,准确核算销售额和折扣额,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在销售过程中,销售方会提供一定的现金折扣。对于这样的销售折扣,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上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定。

首先,关于增值税的处理,如果销售折扣不能单独开具发票,那么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需要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样,销售方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如果折扣额是另开发票的,那么这部分折扣额就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这是因为税法要求销售折扣的核算必须明确、规范,以防止企业通过销售折扣进行偷税漏税。

其次,对于所得税的处理,销售折扣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扣减营业收入,进行所得税申报。具体来说,如果这些折扣是销售方为了促进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而给予经销商的,并且这些折扣是真实、合理的商业行为,那么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直接扣减营业收入。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折扣的核算和扣减必须符合税法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规。同时,企业也需要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的更新和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身的税务管理策略。

2.4.3、为了促销效果,发包方面对领包方情况多种多样,发包方和领包方在不同的场景下设计多种促销策略;需要针对各种情况进行深入的学习和应用方可进行合理的处理,以避免多交不必要的税且合规合法。

2.4.4、鉴于税法条款滞后性,与当期税务部门的协同也受限于当前税局与企业间的法律关系;税法中认证条款中与实操不协调的地方,当地税局的解读也受制于执行层的解读。

2.4.5、鉴于发包方在面对不同的领包方处理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方面遇到的问题,大数据营销平台结合平台的优势,发包方可以通过和平台签订营销推广协议,发包方可以根据发包方案及营销服务费协议,平台方开具发票及发包目的确认相应的营销服务费;剩下的问题交给平台方来集中处理。



总结

综上所述,鉴于发包方在面对不同的领包方处理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方面遇到的问题,大数据营销平台结合平台的优势,发包方可以通过和平台签订营销推广协议,发包方可以根据发包方案及营销服务费协议,平台方开具发票及发包目的确认相应的营销服务费,剩下的问题交给平台方来集中处理。这对双方,在降低人工成本和优化效率方面都有较大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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