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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措税语】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的税收政策和纳税调整,申报表的填报-

 措措税语 2024-05-13 发布于西藏

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财政补贴计税有误,如何做纳税调整?

      该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在收到该笔收入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摊销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意: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申报表的填写:

      1.对不征税收入填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

       2.2024年对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不征税收入填列《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和第9行;对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填列《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和第25行。

      3.对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相应支出填列《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

      4.当然,如果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需在填列《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时调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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