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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业务知识61-70

 双木大爷 2024-05-14 发布于四川

61.问:如何界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界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明确以下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①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②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③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④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62.问:什么方式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答:《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那么,什么样的方式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此进行明确,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3.问:绵阳市对投标保证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通知》(绵市 发改[2023]379号)文件规定,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控制价的1%。

64.问:合同未约定明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的事项,是否有效?

答: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即使没有约定,依然有效。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 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5.问: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问题?

答:根据《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 395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招标人支付,也可由中标人支付;要求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鼓励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66.问: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是什么?

答:①提交主体不同,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②保证金的期限不同,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

67.问: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8.问:怎么加强评标报告核查?

答: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 1117号)中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第三方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69.问:我市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规定?

答:全面推行投标保函(保险)。投标人应通过单位账户支付投标保函(保险)费用。投标保函(保险)应当对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予以担保,并载明担保有效期,担保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招标活动的,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保险)有效期。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担保金额不含成员单位中的中小企业投标额度。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进一步与投标人合理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诉有效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70.问:招标自主权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 (2022) 8号)》规定“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来源:绵阳市住建委编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业务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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