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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普斯”商标无效宣告案

 朝九晚九 2024-05-14 发布于北京
案情简介

德国的音响技术德林修普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是全球知名、最顶级的麦克风生产及经销商之一,拥有马德里国际第G255313号“SCHOEPS”商标,该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

2023年申请人发现了北京少普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在第9类的“麦克风”等商品上注册的第35766913号“少普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G255313号“SCHOEPS”商标发音相同,与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市场使用的中译文“修普斯”文字构成相似;且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中国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另外,申请人发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北京盛世音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此前共申请了36件商标,除本案“少普斯”商标之外,还有包含英文“SHOEPUS”的一系列商标,该英文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英文商标字母构成近似,发音基本相同。

很明显,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抄袭和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明显恶意。除此之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具有抄袭其他一系列知名音响品牌的行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以及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囤积商标牟利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评审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且获得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但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义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或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也是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处受让而来。作为争议商标受让人的被申请人未提交争议商标注册人对上述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的证据材料,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的材料。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及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囤积商标谋取利益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典型意义

申请人在中国仅拥有在先注册英文商标“SCHOEPS”,该商标在中国市场也很少使用中译文。因此,论证争议商标“少普斯” 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SCHOEPS”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有一定难度。虽然申请人主张双方商标在发音上高度近似,并提交申请人在部分市场使用“修普斯”作为中译文的证据,从而论证该中译文与争议商标构成近似;但商标局最终未支持该主张。

所幸路浩在前期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争议商标在转让予被申请人之前曾为北京盛世音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而该公司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还申请了一系列包含英文“SHOEPUS”的商标,以及其他几件国际市场知名的音响品牌。因此,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同时主张: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恶意囤积商标牟利的恶意,且转让行为不能改变争议商标注册的恶意性,因此应当予以无效。商标局最终支持了上述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路浩代理人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主动调查和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信息和证据,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经过转让的恶意囤积商标是否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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