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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学习】裁判知识问答

 萧遥依然 2024-05-14 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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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裁判知识问答

一、击球员闪送他球过门时,他球碰门柱反弹碰撞了自球(已抬脚),自球在移动中又碰到附近的另一他球,问是否有效撞击?如何处理?

答:规则规定:“撞击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本例自球虽然是在有效移动中与附近的另一他球相碰撞,但由于当前不是击球过程,而是在闪击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所以这不符合“撞击”的规则定义。又因为是合法闪击所致,所以,各球移动有效,局面成立,击球员应在自球移动停稳的位置上续击。

二、3号界外,呼号后击球员占位准备击球时,球槌击球面无意碰到了自球,使自球进入场内;不料击球员又弯腰把自球拿出,想再次击球进场。问:如果球停稳,击球员捡拾自球,如何判罚?如果球没有停稳,击球员捡拾自球,如何判罚?

答:个人认为:呼号后,无论击球员有意还是无意,只要球槌击球面触及到自球,即为击球完毕。之后,该队员弯腰捡拾自球可视为无效比赛行为;处理把3号球放回进场后的位置。或判3号队员非击球员擅自移动场内球,按违反体育道德判罚标准直接处罚均有据可依。

如果击球进场停稳后,3号队员捡拾自球,即按上述办法判罚处理。

如果界外球进场尚未停稳时,击球员就捡拾自球,个人认为应按触及移动球犯规处理,3号拿出界外。为什么不按无效比赛行为判处呢?

这里有个性质与其相似的例子:还是3号界外球进场,给8米以外的5号制角,去攻击对方的6号和8号球,由于力度大,当3号移动接近最佳接球点不能停止时,3号队员用球槌上下敲了一下自球,3号正好停在了理想的接球位置。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判罚处理呢?

      如果还按无效比赛行为认定和处理,把3号放在触球位置,那这种即犯规、又获利的“无效比赛行为”还能得到有效整治吗?

我们说法规是公平公正的,绝不允许任何违规言行肆无忌惮。既然说界外球进场击球后无撞击、无过门就不是击球员了,那3号就是非击球员,规则对非击球员肆意妄为,扰乱比赛秩序的行为,同样有明确、规范的处罚规定:“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属于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标准:最低是取消击球权(含闪击权)。还有以下处罚标准供裁判员选择使用:自球放到界外;取消过门、撞中柱得分;取消教练员或队员的比赛资格。

个人认为,举例中3号队员的行为,应判罚把3号球拿出界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这种即犯规,又获利的违反体育道德言行举止,才能让正义得到伸张,邪恶得到治理。才能有效维护赛场文明和谐,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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