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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福利相关政策

 青清爱知阁 2024-05-14 发布于四川
E人事
节目制作企业人力资源部副主任、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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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龄

(一)工龄的概念

工龄分为一般工龄与连续工龄。一般工龄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工作时间;而连续工龄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来源的没有间断的工作时间。

(二)工龄的计算

工龄计算所涉及的类别、种类、情况错综复杂,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查证核实,并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1、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龄计算。

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被强制收容教育、强制动教养、治安拘留、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及徒刑期间,不计算工龄。

2、职工受处分或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

职工自动离职,或被开除的,再次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3、折算工龄的计算。

对于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长年在4500米以上高寒地区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国家规定其工作期间可折算工龄,折算办法如下:

长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工作满1年以上,每在此地区工作1年,其工龄均按1年零6个月计算。长年在4500米以上高寒地区流 动工作的职工,工作满1年以上,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1年,其工龄均按1年零3个月计算。从事井下、高温(包括低温)工作的,每工作1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每工作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

折算工龄可用于计发退体费时的退体比例计算,但不能作为更改连续工龄的依据。

二、工伤

因战因公负伤或患有职业病的人民警察、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国家机工作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享受抚恤金待遇均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4号令)和湘民办发[2007]60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劳社部发[2005]36号和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 12月29日起,事业单位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在此之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仍按湘人发[1996]77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节假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 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

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经审批同意不休假或者减少年休假天数的人员,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经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各单位自行发放,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不予追加。

5、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等文件规定:

1、探亲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法一年的因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娶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外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病假

根据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文件规定: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 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四)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五)婚丧假规定

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和湘劳险[1988]110号等文件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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