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借款型受贿的出罪路径 —以15件无罪案例为样本 团队化 精细化 标准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为各级纪委监委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相比于传统贪污贿赂犯罪的权钱交易特征较为明显,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一般会披上合法的外衣,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往往争议较大。 以“借款型受贿”为例,这是一类典型的隐性腐败,很多官员通过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的方式收受贿赂。但在实务中,也存在当事人真实的借款被错误认定为受贿的现象。这样,当事人不仅会蒙受冤情,借出的款项也会被作为赃款而追缴。因此,刑辩律师在代理借款型受贿案件时,应当熟悉该类案件的出罪路径,避免当事人被错误追诉。 那么,如何认定涉案款项是真实的借款还是以借为名的行受贿呢?对此,《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过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虽然《纪要》规定的很详细,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同的办案机关往往有着不同的看法。 本文通过15件无罪案例为样本,分析“借款型受贿”典型的的出罪路径。在该15起案件中,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借为名”型的受贿犯罪不予认可,认为双方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笔款项为借款而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款。法院做出此判决的理由主要有:(1)存在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钱款去向合理;(3)双方平时关系密切、存在经济往来;(4)出借方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未归还的原因较为正当。
借款型受贿的无罪案例 案例1 谢国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罪案
案例2 蒲荣受贿案
案例3 张某某受贿案
案例4 马小军受贿案
案例5 徐某受贿案
案例6 焦学元受贿案
案例7 徐某某受贿案
案例8 巴某1受贿案
案例9 李志飞受贿罪、行贿罪案
案例10 徐兴界受贿案
案例11 曾莉受贿案
案例12 苏文财受贿案
案例13 杨咏受贿案
案例14 林越锐受贿案
案例15 李某受贿案
作者简介 :吴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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