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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面对大范围合并权利要求的诱惑,虽是授权,实则无效

 朝九晚九 2024-05-14 发布于北京
随着审查流程的加快,企业在审查过程中经常收到这样的建议:“将所有权利要求合并,即可授权”。这种做法虽然看似能够加速授权进程,但实际上可能会对专利的保护范围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在某些情况下,审查方甚至建议将多达十几项的权利要求合并为一项,而合并后的权利要求篇幅可能长达数页。对于企业和代理机构而言,这种做法显得尤为尴尬,因为任何一项有价值的专利,如果将所有的权利要求合并,其保护范围往往会被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内,甚至变得毫无意义。

权利要求的合并原本是在专利面临无效挑战时的一种应对策略,通常被视为一种无奈之举。但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进行大范围的权利要求合并,对专利保护范围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以一个虚构的恒温消毒剂容器专利为例,该专利旨在保护一种具有加热功能的恒温消毒剂容器。为了全面保护这一创意,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时会尽量详尽地列出所有可能的技术特点,如双层瓶体、刻度显示、透明材质等,并将这些特点作为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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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为虚构

然而,在审查实践中,代理人在一通审查意见后可能会发现,几乎所有权利要求都被指出不符合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要求。在沟通时,代理人经常能够得到一些建议,即将全部权利要求合并后就能获得授权。

这种大范围合并权利要求的做法,除非是极少数特殊的情况,否则很可能会导致权利要求的范围被限制到极小,甚至失去实质意义。表面上看,申请人虽然获得了一项专利证书,但这个专利的实际保护效力可能已经大打折扣。例如,上述消毒剂容器的专利,其核心构思是提供一个能够恒温输出消毒剂的容器,以提升用户在冬天使用时的体验。但在所有权利要求合并之后,专利的保护范围可能就被限定为必须采用特定的双层结构、隔热材料和透明刻度等特定设计。这样一来,任何未采用这些特定设计的消毒剂容器,即便同样能够实现恒温功能,也可能不在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使得专利的保护力度大为削弱。

专利的保护范围一旦缩小到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规避的程度,那么这项专利的实质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这种为了追求快速授权而进行的专利授权,实际上是一种自杀式专利授权的行为。虽然企业可以快速获得专利授权,但在大范围合并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实际意义已经大为减少。

因此,在实践中,企业不应过分关注专利的授权率,而应更加重视专利保护范围的实质意义。授权率只有在确保了保护范围的基础上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同样,审查部门在提出大范围合并权利要求的建议时,也应该更加谨慎,避免因为不当的合并而实质上对专利提出了一次无效挑战。企业和代理师需要谨慎面对这种合并权利要求就授权的诱惑,很可能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虽然是在申请专利,实质上是对专利进行无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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